赡养义务
(2022-09-22 15:21:07)| 标签: 案例 | 
 
 
黄阿姨身有多重残疾,育有一女一子。自从丈夫去世后,黄阿姨就跟随女儿一家在外地生活。后来,外孙长大了,因居住条件有限,女儿将黄阿姨送回南宁,约定由住在南宁的儿子照顾。
  黄阿姨每月有困残补助、养老保险等1000元,儿女商定每月各出300元赡养费。但不久后,儿子拒不支付赡养费,并和家人断绝联系。几年后,由于生活成本增加,黄阿姨仅靠微薄的补助金和女儿300元的赡养费已难以维持生活,且儿子失联,女儿也不常来探望,她倍感孤独。无奈之下,黄阿姨将女儿和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女儿每月各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要求子女定期探望。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黄阿姨身有多种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有限,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女儿每月收入不高,有小孩需要抚养,又有贷款和租房的负担,且曾经照顾赡养黄阿姨数年,并一直按时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酌定将女儿负担的赡养费上调为每月500元。儿子一直下落不明,无证据反映其曾经履行过赡养义务,属于依法应当规制的对象,故判决儿子每月向黄阿姨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同时考量黄阿姨是聋哑人,虽生活可以自理,但沟通社交能力不足,子女应当多加关心爱护,故对黄阿姨要求儿女定期探望的诉求亦予以支持。
  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应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本案中,黄阿姨虽生活尚能自理,但系聋哑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相较其他健康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陪伴与关怀。子女因客观原因确实不便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时,也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者问候,避免老年人晚年孤独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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