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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分

(2022-08-04 13: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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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财产处分


  2019年,62岁的刘英莲背着丈夫韦鲁斯,通过中介公司与买家官林签订合同,出售她与丈夫名下共有的一套位于兴宁区的房屋,成交价格为112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卖家出现根本违约情形,应向买家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当天,官林向韦鲁斯的账号转账2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代理费及交易服务费共计2.39万元。
  半个月后,韦鲁斯书面通知官林、中介公司不再履行合同约定,并向官林退回购房定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同年428日,韦鲁斯夫妇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官林反诉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韦鲁斯夫妇承担违约责任,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39万元。
  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英莲与官林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其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合同对韦鲁斯不发生法律效力。因韦鲁斯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官林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刘英莲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官林知悉刘英莲并非房屋完全产权人,在未得到韦鲁斯的书面授权情况下仍与刘英莲签订合同,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合同未能履行也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英莲向官林支付9万元违约金。
  韦鲁斯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刘英莲向官林支付违约金9万元过高,二审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万元。
  本案提醒房屋中介机构、购房者依法订立合同,规范签约行为,避免纠纷;同时,售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合同条款,尊重契约精神,知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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