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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2022-07-02 12: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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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离婚诉讼


  马本与钟艺2013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孩子出生。2016年,钟艺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今年,马本以夫妻双方已分居6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钟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二人婚生小孩归钟艺抚养。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钟艺同意离婚,也愿意独自抚养小孩。但因孩子残疾,这些年来都由钟艺照顾小孩、操持家务,而马本不仅长期对家里的事不闻不顾,而且6年中仅为小孩支付了5000多元抚养费。为此,她希望法院在准予二人离婚的基础上,支持由马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2.5万元的诉请。
  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马本、钟艺离婚,婚生子由钟艺抚养,马本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向钟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家务补偿款2.5万元。
  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非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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