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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下午,市公安局召开“
11.28”交通事故新闻发布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11月28日11时35分许,袁某(女,本市人)驾驶其本人的苏D/0K805号小型轿车(雪佛兰科鲁兹牌轿车),沿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园路双桂坊路口,遇绿灯进入路口左转弯过程中,在路口内遇钱某(男,1996年5月出生,本市人,在校初三学生)沿双桂坊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步行进入路口(该路口四周均设有信号灯控的人行横道),袁某驾驶的轿车左前部与钱某的身体相撞,致钱某头部着地,发生交通事故,后钱某由120救护车及时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检查钱某重型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2月6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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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情况
当日中午11时43分,公安交巡警部门接110指令后,迅速赶至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勘查,调取现场监控资料;并按规定对车辆驾驶人的酒精检测、事故车辆等进行检验鉴定,认真细致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对事故双方进行证据公开。现已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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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袁某驾驶机动车遇绿灯通过路口时,对道路情况观察疏忽,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当事人钱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的路口,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3、经办案部门集体通案审核,并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属于主动型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均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作用相当,双方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4、公安交巡警部门将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依照法律程序规定,进一步做好该起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再次呼吁提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各行其道,文明礼让,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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