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5月,梨树县医学研究会制定的二十条简章,并在县公署核准施行在案,刊印于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即1922年11月,会长李春培,副会长王中孚、申济民。
梨树县医学研究会成立于1914年3月,是由县知事王士仁倡导下成立的,研究会以“精研医术,讲求卫生,研究中西医药学,交换知识,振兴医学”为宗旨,积极谋求县内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成绩斐然,是影响较大的一个医学团体。
梨树县医学研究会简章内容如下:
梨树县医学研究会简章列左
计
开
第一条
本会之设系合全境医士为一团体专以精研医术讲求卫生为唯一之宗旨此外不得搀越他事致碍会务之进行
第二条 本会定名曰梨树县医学研究会以城厢为总事务所以小城子郭家店四平街等处为分所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以中华民国国民素习医学得有正式证书者为合格否则不准入会
第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会董四人其评议赞助各员应视事之繁简随时酌定之均为名誉职不支薪水
第五条
本会会长综理会中一切事物副会长帮理会中一切事物会董有监察会长相助为理之责每遇集会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滥假本会名义干涉外事致滋物议
第六条
本会正副会长代表全体职关重要均须常川到会督促各职员力圙进行每当会期尤不得托故缺席互相推诿倘有特别事故于不得已时会长不到由副会长代理主席副会长或有事故由会董中公推一人代理主席其会场规则另定之
第七条
本会正副会长由公农会员用不记名式投票法连同选举之会董由会员中公同推举之然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会正副会长于当选后三日内即须到会视事其去任会长非交接分明不得离会
第九条 本会正副会长当选后应即由会呈请地方行政长官给状委任之
第十条 本会会长会董等议以四年为一任期期满一丹被选者得连任一次至多不得过三任
第十一条
本会当创办之初事务繁重且辖境窎远统驭维艰应择繁盛地点各举代表一二人以资协助而策完全
第十二条
本会自倡以来并无的款以充经费议拟援照省城及各属通行办法以官方纸费证书费及各会员应纳会金为一切开销之用然须实事求是款无虚縻凡在职各员不得稍有侵渔以示节俭而重名誉
第十三条
本会正副会长既经常川在会于个人生活业务不能不略有抛掷公拟酌给伙食及车马费以资补助而便报酬该会长等亦不得于公定数目以外稍有须索违者唯管理款项人是问
第十四条
本会定为每年开常会一次各纳会金二元以三四月举行凡来会会员先须交验证书如合格时即行发给会劵为入会凭照或有初到县境未经考试并无他处所给证书者得随时甄试果其医理明通应即给予证书准其入会为本会会员倘有合于会员资格在本境行医匿不入会者以违章论应即分别呈请罚处
第十五条
本会既为昌明医学注重生命起见封于以医为业诸人不能不严为限制俾免误药杀人之害其有不谙医理虽居县境匿未与考或考未列取仍然冒充医士率尔操觚者难保不草菅人命遗害无穷日后如被查出宜即勒令停业其情节较重者呈请撵逐出境警效尤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凡与病家开立方案须用会所印就官方以昭刻一而便考查计每本百张议取工料费小洋六角如有不顾公益沿用私印白方不注脈案希圙巧取者其违背会章破坏团体害尤小其率操医业儿戏人命害乃大也查系合格会员呈请罚处否则即令面试如或医理未尽明通须来会补习期满后考试及格方准执业不及格者勒逐出境以防害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不下三百余人其深明医理素有经验者实不乏人倘有心得奇方疗除异症及超越著作已经行世者应着来会公同讨论如皆实在可由会呈请奖励以资鼓舞而勉其余
第十八条
本会议定每岁招生一班专以造就医学人才为主旨三年毕业其来会补习诸医生一年毕业比时考试及格随皆发给证书为行医凭据其招生规则另定之
第十九条 本会此次接续举办拟即认真操持以圙进步所拟简章以奉到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全体会员决定后修改之仍须呈明县公署核准方为有效
本简章于民国九年五月奉
县公署核准施行在案
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一月本会
会长李春培 副会长王中孚 申济民
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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