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劳动者紧急供出命令状》正面文字:
劳动者紧急供出命令状番号:27。住所:梨树县美方村方身屯。姓名:钱荣。 一、事业者之住所及氏名或名称。二、就劳作业场之所在地及名称。三、就劳事业之种类。 四、劳动种别。五、劳动期间自康德10年4月17日至康德10年10月31日。六、劳动条件。七、出首日期:康德10年10月15日。八、出首场所:四平市。 九、其他 。
康德10年4月8日
梨树县长:庄绍裕
(注意事项参照背面)
《梨树县劳动者紧急供出命令状》背面文字:
注意事项
一、依紧急就劳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凡就老义务人不得为避免就老而行逃亡或潜匿或伪装疾病或为其他之诈伪行为。就老义务人因疾病灾害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不能于指定之地址出首须缮具其事由向县长呈报之。违反右供出命令时依劳动统制法第十八条处三月以下之徒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拘留或科料。
二、受领本命令状时须立即受所属街村长之指示。
三、凡就老义务人有不在时本命令状受领者须负全责交付本人。
《梨树县劳动者紧急供出命令状》正面
《梨树县劳动者紧急供出命令状》背面
从日伪《劳动者紧急供出命令状》可以看出,东北沦陷
14年,日伪当局对其劳动力资源进行疯狂劫掠,实行强制性奴役和虐杀劳工政策。
日本侵略者先后制定了《满洲劳工协会法》《劳动统制法》,这些强制措施的出台,意在更大程度上掠夺东北劳动力资源,以政治权力和武力强制推行,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平民们为国家劳动的义务。特别是东北沦陷后期
,进行残酷的法西斯统治,对东北的资源进行前所未有的抢掠和洗劫。
一是推行“勤劳奉公”制度。1942年公布《国民勤劳奉公法》,规定凡属年龄
21—23岁男性青年,除服兵役者外,对兵役检查不合格者(即“国兵漏”),“皆有服劳役即勤劳奉公的义务”。被强制“按地区准照军队形式”编成“勤劳奉公队”,进行无偿劳动,义务“奉公”服役时间为
1年,分3期,每期
4个月,3年内完成。“勤劳奉公队”的劳役包括:军事工程、铁路及公路的修筑、水利、造林、土地开发、重要生产、农作物收获、救灾等等。
二是实行“劳工供出制”。日伪当局强制征用劳工的形式有两种:一种为“行政供出”,即摊派;一种为“紧急供出”
,即抓捕。颁布《劳动人紧急就劳规则》,规定凡18岁以上50岁以下的男子,只要不是军人及家属、学生和“公务人员”,均将被指定为“就劳者”,不得逃避。通过各省、市、县,到街、村,层层下达摊派指标,摊派到“就劳者”头上。被摊派者必须绝对服从
,不许逃脱、藏匿或装病,违者重罚。这种以行政手段摊派就劳义务者的手段,为“行政供出”。摊派的原则是有人出人,无人出钱。有钱的人家可以出钱免除摊派
,贫民则多被摊派,或受人雇佣替当劳工。他们被送往各地修军事工程、警备道路、部队营房、飞机场 ,或被送往矿山、工厂
,从事极其艰苦的劳役。
三是实行“国民手账法”,即劳工手册制度。1942年开始采用了劳工手册制度,即每个劳工随身要携带按有指纹的、注明服役地点、年龄、居住地址等事项的手册,以便检查,防止劳工流动。1945年修改了“国民手账法”,规定凡年满
25—50岁的男性国民,都有服劳役之义务,逃避者处以徒刑。
“国民皆劳”,把东北变成了一座劳动集中营,使用各种手段驱赶着社会各阶层的人民为其服劳役。“行政供出”成为伪满后期劳动力来源的主要手段,由初期“摊派”变为“抓捕”。被摊派或抓捕的劳工都是家中的主要劳力,剩下妻儿老小衣食无着,有的倾家荡产,有的家破人亡,在饥寒交迫的死亡线上挣扎。由于农村大量劳动力的减少,农村经济萧条,农民陷入更加贫困的地步,把广大农民推向更加痛苦的深渊。
被抓的劳工,生活状况非常恶劣。他们住的是不避风寒的席棚或肮脏拥挤不堪的陋屋,吃的是填不饱肚子的猪狗食,从事的是超负荷、危险的劳役,遭受的是日伪敲骨吸髓的压榨、残酷的迫害与虐杀。凡大量使役劳工的地方,都有劳工累累白骨堆成的“万人坑”。
日本侵略者还采用带病活埋、投入狼狗圈、饭中施毒、封堵山洞等手段,使大批劳工致死。更残忍的是每项军事工程完工后,为保守秘密,防止侵略阴谋败露,竟把大批劳工秘密杀害。在一般性地面军事设施、机场、弹药库、公路、军营等处就劳的劳工,虽较前者会幸免被秘密屠杀,但幸存者也寥寥无几。
劳工奴役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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