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月1日正式颁布。《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对
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的一次革命,是彻底肃清封建残余势力,建立与社会制度相应的婚姻制度。中国人民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遭受封建礼教“三从四德”“三钢五常”“一夫多夫”“贞洁烈女”等束缚,迫使妇女“夫唱夫随”“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实行媒约之言,父母包办,强迫、买卖、纳妾、童养媳等腐朽婚姻制度,造成家庭不睦,婆媳成仇,夫妻怨恨,很多妇女和子女受到歧视、虐待和迫害,甚者被逼无望,上吊、跳井、服毒自杀。
新《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恋爱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废除封建买卖,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阻碍寡妇改嫁等非法行为,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婚姻法》颁布以后,中共梨树县委、县人民政府遵照辽西省委指示,首先组织司法、民政、妇联、党的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吃透精神,领会实质,然后召开各种会议,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力求家喻户晓。要求每个党员首先必须以身作则,向封建落后思想和习惯做坚决斗争。号召青年男女提高觉悟,追求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包办,鼓励他(她)们大胆同旧的婚姻制度作斗争。
宣传贯彻《婚姻法》初期,遇到阻力很大。千百年来的封建腐朽思想和习惯势力根深蒂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群众的落后心理,散步种种流言蜚语,污蔑《婚姻法》是“离婚法”“伤风拜俗法”,把婚姻自由说成是歪风邪气。一些人针对群众头脑中的“好马不备双鞍檐,好女不嫁二夫郎”的陈旧观念,“败坏祖上门风”;一些人看不惯社会新风尚,视自由恋爱是“乱搞”;一些人胡说婚姻自由是干部和学生的事情,同劳动人民不沾边际;还有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无视《婚姻法》的存在,我行我素,继续干扰男女婚姻自由,歧视打击妇女再婚。更有甚者,逆风而上,给青年男女提前订婚,提前操办。针对种种情况,中共梨树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一次重点调查,仅在1951年内,七区孤家子村结婚23对,其中20对父母包办;五区小城子有322对包办,其中早婚103对;
六区某村买卖婚姻33件,有的村全部是买卖婚姻,把妇女当商品交易,十二区双合村六个寡妇受家庭压制,勒索“身价钱”不能改嫁。县委、县人民政府加大宣传力度,让干部先行一步,然后培训乡村宣传员,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结合实际案例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教育,同时惩处干扰、破坏《婚姻法》宣传,贯彻的违法行为,使《婚姻法》逐渐深入人心。
1953年,根据党中央《关于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和省、地委文件精神,1月27日,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梨树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选定三区大榆树村进行试点。2月22日举办663人参加的贯彻《婚姻法》骨干训练班。2月28日在全县干部中展开全面学习《婚姻法》活动,为三月份运动月做准备。3月10日,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干部百余名,区村干部260名,分赴全县各村召开人民代表扩大会议,吸收党团员、村干部、模范军属、劳动模范、居民组长、积极份子、妇女主任、学校教师、生产合作社主任、互助组长等参加,以村为单位制定开展“婚姻法运动月”计划。县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为保证质量扎实推进,将全县278个行政村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由县运动委员会直接领导,开展了34个重点村和民主补课村,带动188个行政村。第二批由各区直接领导,抽调宣传委员、民政助理、青年、妇女等干部组成专项队伍,开展42个行政村。全县组织84名报告员,分赴各区、村巡迴报告,宣讲《婚姻法》精神实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重大意义、目的、主要性和必要性。组织3962名宣传员和7668名积极分子,利用黑板报、标语、大字报、秧歌队、连环画、展览会、控诉会、广播、讲演等各种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法》,历经50天,基本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是对封建势力、封建制度、封建习俗的一场宣战。《婚姻法》深入人心以后,深受家庭歧视、虐待的广大妇女,以及阔佬们的三妻四妾的姨太们纷纷到区、村政府提出离婚,当时俗称“打罢刀”,以至区、村政府调解无效,上报法院。经法院审理婚姻案件527件,其中判处离婚498件,占92.8%。《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使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摆脱了“三权”(父权、夫权、神权),走向社会,获得自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得到实现,妇女地位显著提高。主要是:
第一、妇女政治权利有了保障,男女政治权利平等,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事物和政治活动,积极投身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国家建设,在党的队伍和各级政府机关中,女党员,女干部不断增多。
第二、经济地位不断上升,广大妇女克服依赖和自卑思想,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农村妇女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在互助合作组织中男女同工同酬,并成为副业生产主力军。1953年参加劳动妇女32232人,有的成为劳动模范。城镇妇女走出家门,从事各种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工作。妇女获得了男女平等的物质基础,家庭地位不断上升。
第三、妇女的文化,技术水平有了提高。农村妇女上冬学、进夜校,摆脱文盲状态,许多壮年妇女学会使用农业机械、耕种技术。城镇妇女把学文化、学技术运用到生产工作中,妇女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发挥出越来越多的重要作用。
第四、婚姻家庭关系得到改善。《婚姻法》的宣传贯彻破除了婚姻家庭中的旧思想、旧观念、旧风俗,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新习俗得到发扬和确立,婚姻自由给家庭带来和谐,和睦家庭大量涌现,家庭男尊女卑现象逐渐消失,使广大妇女自尊、自强、自信的走向社会,以主任翁的姿态开始新生活。
1954年,中共梨树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干部和群众巩固《婚姻法》贯彻成果,培养、树立婚姻自主、自由恋爱、新式婚姻等典型,评选模范夫妻、模范家庭,宣传男女平等,移风易俗,彻底根除封建婚姻制度。
1951年5月,梨树县梨树街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临时证书。

林兴亚与刘彦莹临时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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