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挽救沉睡与沦丧的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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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犯罪故意杀人罪 |
分类: 社会及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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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晚9时40分左右,位于上海宝山区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原宝钢医院)一间手术室突发火灾,现场6名医护人员及时脱险,而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
上海交大附属三院院长方勇表示:值班护士最早发现2号手术室的臭氧消毒器起火后,便到走廊取来灭火器灭火,另一名值班的麻醉医生报了警。但火势蔓延很快,且烟雾特别大,电源被切断后,由应急电源维持麻醉病人呼吸机的运转。“当时可能医生认为,病人的呼吸机依然可以维持供氧,烟雾不会影响病人的呼吸,而且他们也被熏得难以支撑,所以就跑开了。火情发生大约5分钟后消防人员赶到,差不多半小时后火被扑灭,但病人已经死亡。”
据院方解释,现场的医护人员曾试图搬动手术台以转移病人,但由于手术台是固定的没法搬移,且医生认为病人能保证供氧,最终没能把病人救出。
麻醉专家闻教授介绍说,在患者全麻过程中气管导管不能拔出,直到病人恢复自主呼吸为止。至于手术床,传统的可以通过电源开关移动,下面设有滑轮,重量在200公斤以上。设施比较先进的医院现在都改成了底座固定的手术台,没有办法搬动。
“如果火情的确非常严重,现场医务人员的生命也受到了威胁,那么可以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撤离。如果在火势蔓延之前,医生应有所为而不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直接就逃跑了,就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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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医德的层面不说,仅就问题发生后的一系列表现,就足以证明医院管理上的混乱,甚至这可能是直接导致后果的主要原因。这里面有三个问题值得追问:一是火灾的发生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没有相应的消防措施给予补救?二是医生及护士的紧慌失措,说明消防和救护能力不足,意识淡薄,医院平日进行过类似的学习、演练和培训吗?三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什么医院没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尤其是在手术室如此关键的部位,火灾轻易发生,之后全无应对,只有匆匆地逃离,看到的是一片混乱。
这种结果原本可以避免,但却偏偏发生。假若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只要付出了努力,哪怕是略尽人事,在后果上也不会如此严重。比如医生在逃离前尝试拯救;火灾发生后,院方先行竭力补救:即便仅给病人一个带水的口罩,或用灭火器进行自救,这些都可以减少良心的罪过和责任上的过错。
天灾逃不过人祸。但愿一条生命能唤醒沉睡的医德,能还原顽固的症结,让医院的管理能在一场大火中有所改进,从而消除最大的“火患”。
当一个病人把自己交到医生的手上,这本身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份生死契约。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这本身就是医生的职责所在。2008年汶川地震时,都江堰人民医院的5名医护人员正在为一名病人做阑尾切除手术。面对强震、断电,他们没有放弃病人逃生,而是不约而同选择了留下。在应急灯的照耀下,大约花费了半小时,为病人完成了手术,并抬着病人走出了大楼,成为这栋楼里最后逃生的人。同样是2008年,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火灾,医生们在火光和烛光中完成了手术,并让重病号率先转移。不知道这些“医跑跑”们看了会不会有一种负罪感。
在没有医疗条件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对病人转移是有风险的。但是如果这些“医跑跑”们能够再坚持一下,再良心发现一下,我想那个全麻的截肢病人也不会死去,更何况大火还没到自己的手术室。他们跑掉了医德,更跑掉了做人的底线。
医护遗弃病人致死,已经涉嫌犯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但有些犯罪是“没做什么”: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没履行,是谓“不作为的犯罪”。
医护将病人全身麻醉,病人遇到火灾连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没有,医护当然有义务善始善终把他带离火场。他们有义务救而不救,那就是“不作为”,刑法将之推定为:放任别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职业医师法》,还是《刑法》,都对医师的职业道德有所规范,就是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大街上遇见灾害,各自逃命不救人,对普通人而言,可以有,但对警察来说,不能有;而在医院,医生同样不能丢下病人不管,这是职业赋予的使命。因而,必须参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给医生严厉处罚,如此才能挽救医德沦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