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为生: 不会做假的上市公司是傻逼!

标签:
杂谈缠中说禅炒股为生 |
分类: 心态理念 |
做做样子,意思意思,等于监管部分默许你这样做,万一你做假账被发现,管理部分就为了维护市场稳定适当的罚款。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谁不做假账谁傻逼,谁相信那业绩谁是傻逼。迷信业绩炒股票更是傻逼。
公告显示,南纺股份从2006年到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和5864.12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151.22%、962.40%、382.43%和5590.73%。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2006年到2010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
对此,证监会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该公司多名高管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其中,给予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前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杰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给予?觹ST处理,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4年亏损则退市摘牌。南纺股份连续5年财务造假,实际连续5年亏损,早就应该按相关规定退市。然而,由于该公司2012年度实现扭亏为盈,撤销了退市风险警示。通过财务造假居然可达到“保壳”的目的,对A股退市制度无疑是一大嘲讽。
南纺股份所受的行政处罚与其造假行为的严重程度相比,暴露出A股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其根源首先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不足。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按该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前一篇:周五布局,今天早盘封死涨停板!
后一篇:抽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