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无赦”不该从检察官口中喷射而出
(2011-11-03 14: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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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作为参加法庭公诉的检察官,在陈述完公诉书后,压制不住内心的愤怒,当庭质问:“老人的哀求和孩子的哭叫怎么就唤不起你们的哪怕是一点点怜悯?!”并一连用了四个“极其”控诉其罪行,“二被告严重漠视生命,随意践踏法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其巨大,影响极其恶劣!既然你天良丧尽,法律就绝不容情!公诉人结合案情提出量刑意见:死刑立即执行!杀!杀无赦!”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处刑最高、严厉的当属死刑,用剥夺罪犯生命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虽然根据党和政府“少杀慎杀”的原则,法院一般不主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也是在所难免,这不仅是对罪犯本人所犯罪行的严厉惩处,同时也是对实施同类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更主要还是彰显了国家法律的至高尊严。
再看受审的这件案子,犯罪嫌疑人夏磊和郑树林原是素不相识的网友,在网上认识后,迅速达成抢劫、杀人的合意。今年5月15日,他们在骗取受害人家的房门后,先杀死年近6旬的保姆刘阿姨当场抢劫现金10万元,而后在主卧室找到一本存折,上面有10万余元存款。夏磊承认,当时想留下来等主人,好逼问密码,当然,问完密码会将主人灭口,起初郑树林也同意这个方案,后来考虑到危险性较高,两人才提前离开现场,但是在作案过程中,他们穷凶极恶,连主人家的一个13个月大的孩子都不放过,残忍的将其用枕头活活捂死,手段令人发指。作案后不到一周即被警方抓获。
从二罪犯的犯罪过程、实施手段、造成后果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来看,确实是死有余辜,但是,生命对于谁都只有一次,是否应当判处其极刑,自有法院依法裁定,然而,笔者以为,作为公诉一方的检察官用这种近乎决定性的口气,用感情来超越法律的言辞,确实难与公诉机关的形象相吻合,而且,我注意到,在公诉人这种言语的“煽动”之下,被害人一方的席位上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这也是案件庭审中所被禁止的。
诚然,从感情上说,我们对这位有血有肉有感情的检察官充满敬意,而理智的来看,就不能只是赞许,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杀人,罪行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尽管国家法律中没有废止死刑立即执行的条款,但少杀慎杀一直是国家所倡导的,况且法治社会并不完全主张“杀人偿命”,还要根据很多因素来依法判定,就事论事而言,夏磊和郑树林的这个案件,检察官用了四个“极其”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但是,作为法官势必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尽管是罪犯,但同时也是两条鲜活的年轻的生命,并且从庭审的情况来看,二人对其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深表悔恨,笔者以为法庭即会考虑公诉一方的建议,必然也会尊重辩方的意见,而检察官的这番“慷慨陈词”势必会极大的挑动被害人家属的情绪,这对法庭判决所产生的影响是很难预料的,如果法院不能按照检察官的“定论”来作出判决,案件背后的矛盾势必会严重激化,而相对于罪犯的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实际上,检察官作为庭审的公诉人,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诉方的意见,甚至可以说是政府的态度,但是,对罪犯的判决是法院的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能“未判先决”,检察官自然也不能例外,因此,“死刑立即执行!杀!杀无赦!”这样的话从庭审检察官口中喷涌而出,很难说是出于理智,毕竟,法治社会是不允许在“狂欢中”杀人的。(太阳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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