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
(2022-06-13 17:12:45)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的“契约共同体“,再到马克思的国家学说,贯穿在其中的共同体思想正在更广阔的领域引领着人类的实践活动,为了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人们已充分的认识到,必须在原有疆域思维的领域走入命运共同体思维才是智慧之举,才能踏着世界日新月异的节拍与世界人民一起创造人类的辉煌,实现人类伟大的自由理想目标。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的思维时空里,法律共同体思想应运而生了。2001年强世功在《中外法学》发表共同体宣言》,提出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
他在这篇文章中动情地写道:“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不知名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学子,他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理想,使得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 ”!
但是强先生的法律共同体思想一经隆重推出就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其中认为他的共同体思想实质是意识共同体,因此是虚幻的。十几年过去了,法律共同思想在饱受质疑声中艰难行进,并逐渐植入人心,同时也在法律人不懈的努力中,他的美丽的羽翼正在逐日丰满。
笔者认为,强先生的法律共同体是广义的概念,实现法治中国打造这样的法律共同体无疑是多么的重要,在此不赘。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建造公、检、法、司在内具体的法律共同体。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是把公安排除在法律共同体之外,我不赞成所谓的精英论。这个法律共同体不仅是意识共同体,更是价值共同体,规则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理想,一样的核心价值观,遵守共同的规则,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平正义,他们有分工、更有协作,奋不顾身勇往直前。
实践充分证明,建设法治中国需要这样的法律共同体,不允许公检法司任何一方无故缺位。任何一方在履行法律职责时无论以何种原因不到位或不能到位,都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都是在亵渎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都是在阻碍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由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组成的具体法律共同体是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过程,无不受着客观辩证规律的制约,无视这种客观的存在必然招致无情的恶果,无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还是赵作海案,无数血的教训都充分证明,任何冤假错案无不是这个共同体成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位或被缺位的结果。侦查阶段,以公安为中心,律师作为逻辑的对立面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同理,审查起诉阶段,以检察院为中心,侦查办案人员与律师互为逻辑反面提出法律意见,在检察官那里和二为一。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法官居中裁判。这一个过程就是正反合的逻辑过程、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因此,建立这样的法律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结果。否则,将如恩格斯所说:”蔑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
综上,建立包括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在内的具体法律共同体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是防止冤家错案的客观要求和有效手段。没有公安参加的法律共同体是虚幻的不可能有意义的共同体。
至此新春佳节到来之际,仅以此文献给全国的法律人,祝大家新春快乐,阖家幸福,牛年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