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2年5月28日,我国累计确诊2371938例、累计死亡16512例;
上述数据来自头条抗疫数据播报;
直的观数据最能说明问题,中国人民生活在幸福美好的时代!
近年来,抗疫模式,已成为国人的生活模式。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举国上下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尽早战胜新冠病毒,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享受美好生活,已成为全国人民的最高期盼!
但进入5月份以后,正当首都人民抗击本轮疫情的关键时刻,官方媒体报道的两则新闻事件大大的颠覆了人们的三观,疲惫的市民和烈日炎炎下“大白”“大蓝”无不异常愤慨!一片喊sha声!
5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
”发布通报称,针对媒体报道、市民关注的“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通报称,根据卫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对实验室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男,38岁)、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男,37岁)等6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北京纪检监察网消息,北京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杨大庆、医政科科长晋长皓、医政科三级主任科员邢曼,因在对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目房山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月27日,“平安北京”官微发布通报:针对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准医学”)在核酸检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北京警方已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目前,已将实验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43岁)等人查获。
上述两机构及犯罪嫌疑人
涉嫌罪名: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具体违法事实:
2022年5月14日,监督员发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3层315-323的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潘绪宏介绍,北京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经查,自今年4月25日以来,该公司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规将多区采集的“5混1”“10混1”核酸样本,采用多管混检的方式进行检测,人为稀释样本,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类行为严重危害市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大局,警方对此坚决打击、毫不手软、绝不姑息。目前,该公司已被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43岁)等17人,被海淀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4]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因此,新冠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我国目前按甲类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显然属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如果依此判刑,被告最多领七年的有期徒刑,而且不涉及财产刑!这与人们的“喊杀声”及内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相去太远。这样的刑罚即不能震慑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手段,目的是骗取国家巨额财产的犯罪行为。更遑论平息社会的舆论及民众的愤怒!国家的钱归根到底是纳税人的钱、老百姓的钱!
上述两个检测机构的行为,以一言以蔽之,就是在获得为政府服务的资格后,在履行对政府对社会防疫承诺义务的过程中,为了再额外骗取国家巨额财产,丧尽天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弄虚作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疫情的扩散、明知自己的所做所为会造成疫情动态归零的时间延长,而故意的毅然决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上述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没有包容关系。因此,各行为所涉犯罪应数罪并罚!上述嫌疑人及单位的违法所得理应予以没收,不能再发生判决他一人幸福几代人的事情。人对于这类大发国难财的人人们普遍的心声就是要罚他个倾家荡产!
故此,笔者认为:对上述犯罪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实施者,应以《刑法》114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115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以诈骗罪依法相应判处,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如果上述单位及人员入围政府服务资格后可以认定为受国家专门委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涉嫌贪罪定罪量刑。
另外,纪检侦查部门还要查清上述单位是如何入围政府购买服务的,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如果涉及,应一并处罚。
综上: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主要犯罪策划实施人涉嫌的是数罪,涉嫌的是故意犯罪,而非只是过失犯罪,追求疫情扩散和延迟政府动态清零的周期进而骗取国家巨额资金的主观故意和目的非常明确!对上述单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贪污罪)等数罪并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一般涉嫌犯罪的员工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止罪定罪处罚!
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谢献卿
2022年5月29日于北京(悔过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