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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吴秀波的女方是否构成犯罪?

(2019-01-20 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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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敲诈”吴秀波的女方是否构成犯罪?“敲诈”吴秀波的女方是否构成犯罪?

在中国,绝大多数敲诈勒索罪案的受害人都会选择沉默并花钱摆平,因为无论是敲诈方和受害方都会评估自己的风险成本,都会小心翼翼的计算以免鱼死网破。

受害方愿意掏钱息事宁人是因为如果声张他所遭受的损失一定会大于他支付给敲诈方的成本,敲诈方之所以不会漫天要价是因为一旦崩盘他可能一无所获甚至会身陷囹圄。

吴秀波选择报案无疑是愚蠢之极,因为目前来看,他选择报案的付出的代价与他可能会付给女方成本根本不是一个档次。

如果接下来他能证明他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事情或许还可以挽回,就像朱军那样,正在进行一场艰苦的自证清白的民事诉讼那样(据说现在把阎维文也卷进来了,似乎后面越来越有意思了);如果他和女方的关系确实存在,而只是因为自己不想多付给女方他认为巨额的补偿费,那他后面可能会更麻烦。

如果吴秀波和女方真的有过男女关系,甚至吴秀波还给过人家种种承诺,现在女方向吴秀波索取巨额分手费,不论是以秘密的或者是以公开的方式,这算不算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主观故意必须是非法占有,而女方认为他向吴秀波要求的就是应当所得的,你怎么来判断证明他的主观目的就是非法占有?难道通过法庭主持下调解获得巨额赔偿就是合法的,而通过公开的大肆宣扬的方式企图迫使吴秀波屈服,得到的赔偿就是非法的?这种行为显然和她知道吴秀波有犯罪嫌疑(比如强奸他人)事实而去向吴秀波索取巨额费用否则告发是有本质区别的。

我认为这是女方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警方的立案抓捕人是错误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而吴秀波向公安机关告发女方的这种行为,从一个男人的角度显然是令人不齿的。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有了那种关系,无论怎么样,那是两厢情愿,甚至多少有一些美好,以吴秀波的身份也必然清楚自己的这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个人私生活方面不能很好的管理自己,已经很让人侧目,但作为男人这种出轨,我相信都会表示理解,但是时过境迁居然通过企图使对方坐牢毁掉对方一生的手段,明显无耻下作。

从在种种热点事件中漩涡中男人的表现来看,现在中国光明磊落敢作敢当的男人真是越来越少了,反而一个比一个表现的猥琐阴暗自私甚至狠毒。

物以稀为贵,这或许也是姜文持续被大家喜欢钦佩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段万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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