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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公民的传唤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权力。
但是并不意味这种权力可以被滥用,如果警察没有公民违法嫌疑的证据,如果警察有违法嫌疑的证据经传唤后立即澄清但仍不释放公民,即构成滥用职权,否则公权力想肆意报复某一个公民而去随意甚至隔三差五传唤一个公民,每次拘押够二十四小时,那是非常可怕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能免于公权力侵害的恐惧,这将是非常可怕的社会,建议张律师坚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警察的行为为非法,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对于警察的行为通过纪检监察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