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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最高法从夏俊峰案以来,针对普通民众死刑的标准明显在大幅度变宽,原来仅仅是针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杀人越货之类的罪犯,现在情节手段一般的而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都予以核准死刑。
尤其是针对公务人员的案件,最高法在核准死刑方面,更是特别讲政治,丝毫不手软,不论社会怎样强烈呼吁,无论执法人员怎样违法执法滥用职权甚至犯罪有非常严重的过错,最高法都可以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而且社会呼声越大,最高法似乎更加铁石心肠,官方与民间对立已经似乎无法妥协。
我有一种预感,当年我们没能救下夏俊峰,今天我们同样未必救得下贾敬龙!
一方面,官员犯罪的死刑适用基本取消,另一方民间死刑面积大幅度增加,这是为什么?
我是一个坚定的死刑废除者,我反对对官员对普通民众判处死刑,我更反对盗窃一万判三年贪污一万却不构成犯罪的腐败的法律,难道盗窃罪比贪污罪社会危害性还大?
法律文明的进步首先应当惠及普通民众,最后才可以向掌控国家权力之人延伸,再没有什么比利用立法权来为当权者自己谋利益更腐败更恶劣的行径了!
如此下去,国家灾祸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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