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是法外之地!---郭华强等人诉华县公安局不作为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今天的庭审,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现在发表我们的代理意见。
本案走到今天的司法程序,非常的不容易,首先是原告房屋被非法拆除后长时间的上访,寻找拆除他房子的人,但是没有人告诉他是谁拆除了他的房子,甚至他到政府信访,居然有人告诉他“谁把你的房子拆了你找谁去!”
原告上访无门,最后寻求司法途径救济,本来从法律上,如果能确切找到真正拆除他们房子的人,还有另外的救济途径,如果是开发商,他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赔偿,甚至以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刑事控告;如果是政府非法拆除,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仍然可以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刑事控告,但是截至到现在法庭调查都已经结束进入法庭辩论,原告仍然不知道是谁非法毁坏拆除了自己的房屋。
不知道是谁拆了自己的房子,原告就没有其他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得已,原告才在我们代理人的建议下,把被告华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然而让被告华县公安局坐上被告席,仍然非常不容易,我们首先按照法律管辖去华县法院立案,然而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华县法院违法不给我们立案,也不给我们书面通知书,我们只好到渭南中院立案,最后渭南中院依法指定贵院审理此案。
这个立案的过程,我们用了四个月的时间。
民告官,行政诉讼,依然是如此的艰难。
然而,我们深知,即使获得立案,这也仅仅是艰难的一小步,诉讼维权的过程会更加艰难甚至没有希望!
但是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不会放弃!
我们坚持认为,被告华县公安局在原告房屋被非法拆除过程中存在着严重不作为,并且应当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一、原告的人身和财产权遭受到了不法侵害。
从
二、原告几乎无数次通过110向被告报警。
从一开始被骚扰,原告就不断向被告报警,但是问题始终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13年7月6日,被告甚至数十次接到原告报警,原告与被告警察的通话录音或对话录音均证明,7月6日以后原告继续向被告报警要求处理,但均被被告以拆迁是政府行为为由拒绝立案。
三、被告不按照法律作为。
原告多次向被告报案,被告有时出警有时不出警,原告多次遭到骚扰,被告居然没有调查出是何人所为?!反而拿出两个学生踢门在法庭上搪塞!尤其是7月6日,虽然最后出警来到现场,但是当听说是所谓的政府拆迁后便无所作为的离去,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权的神圣职责并不仅仅是让警察到正在进行的案发现场转一圈就回去了事!最起码,警察应当了解到是谁在拆迁,他的拆迁合法手续是什么?但是,即使在法庭上,被告也不能说出到底是谁拆迁了原告的房屋,更不用说拆迁的合法性了?如果不是政府拆迁呢?如果是房地产商拆迁呢?如果是其它与原告有纠纷第三人非法破坏拆除原告房屋呢?
四、即使是政府拆迁也不能成为被告不作为的理由。
在法庭上,被告对大部分事实都予以认可,但是就是一点,拆迁原告房屋的是政府,拆迁是政府行为,被告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无权管,被告也无权审查政府拆迁的合法性,政府非法拆迁应当告政府去,不应当告被告。
我先不说拆迁原告房屋的到底是不是政府,因为至今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拿不出证据证明到底是谁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没有尽到起码的调查职责,我想要说的是,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当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接到报警,警察就应当立即出警制止不法侵害,我国那一部法律做出例外规定,说如果是政府侵害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时,警察就可以不管,甚至袖手旁观眼睁睁的看着原告的房屋被人非法拆除?
法律没有做出这样的例外规定,政府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政府非法破坏公民房屋,公安机关就应当制止,轻则治安处罚,重则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侦查,我们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无拘无束不受法律限制,反而,现在把政府权力关进笼子是最为紧迫的任务!如何把政府关进笼子,那就是政府违法后一定要让他承担责任,政府非法拆迁后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权力滥作为要承担责任,权力不作为同样要承担责任。
五、被告的不作为和原告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7月6日之前,被告及时作为,提醒有关方面,即使拆迁也要依法拆迁,因为现在政府无权强拆,只有当被拆迁人同意后,政府才能拆迁,否则必须履行必须的程序,最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法院审查后拆迁手续合法,然后才能裁定司法强拆,如果在7月6日那天,被告出警后能及能做起码的调查,调查究竟是何人强拆,如果发现是没有合法手续的非法强拆,能及时阻止,原告的房屋也不能不明不白的被拆除,甚至连拆除人都不知道。因此,原告房屋被非法拆除与被告的不作为有直接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一个人立足于这个社会最基本的条件,一个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公安机关有依法保护的义务;同样,一个公民的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时候,公安机关同样有义务进行保护,不管侵害者是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组织,包括我们政府,政府不是法外之地!
当然,我也知道,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可能不敢对政府的行为说三道四,否则对公安局领导会有不利后果,但是,如果公安局都这样了,你让普通民众该怎么办?他们基本的生存权如何保障?我更知道,这样的案件对于本案的审判长来说,也非常艰难,因为严格来说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也是政府的一份子,尽管本案是异地管辖,但是如果这个案子判了,将会引起示范效应,以后政府的非法拆迁就无法进行,包括潼关县也是这样,但是政府为什么不愿意合法拆迁呢?因为利益,在本案法庭辩论时被告代理人华县公安局说得清楚,如果按照规定拆迁,政府的财政将会付出更多的财政支出,在这个弱肉强食实施丛林法则的当今社会,谁想过普通民众的利益呢?无论是我们律师还是公安局的领导还是在座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们都要反省,问一问自己的良知,前提是,如果还有良知的话。
尽管这样,我还是对判决结果表示严重的悲观,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审判独立的春风还没有吹到我们这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保护机制还远没有确立,法官真正的独立审判是要冒着巨大个人风险的。
但是还是让我们保留一丝希望吧,一审不行二审、二审不行再审,作为律师,我们不抛弃,不放弃,我们有足够的耐心。
附:本案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机关对侵犯公民财产财产权有权处罚制裁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公安机关不作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