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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渭蒲高速:民事再审申请书!

(2011-10-14 10:47:55)
标签:

服务

西民一

渭河

gb2312

民事判决

杂谈

http://s9/middle/6aceef75xaf395b734b18&690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段万金,男,汉族,197292日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通行费10元。

申请理由:

一、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告知申请过渭蒲高速渭河大桥还要加收10元钱的通行费。

本案在一审二审开庭期间,包括被申请人都承认没有在高速入口的公示牌上告知有过渭河大桥加收10元钱通行费的事实,而且在二审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还诡辩说在电视报纸网路等媒体上进行告知,认为可以替代在高速入口公示牌上的告知,尽管被申请人没有拿出任何告知的证据,尽管即使在媒体上有相关内容并不等于进行了合同法意义上的告知,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表现了基本的诚实,但是就是这样的情况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却无视基本的事实,公然认定“高速集团在渭蒲高速的入口处显著位置均树立了收费六公开的标牌,对合同相对人进行了明示,符合法律规定”,真是胡说八道!

因此,被申请人只能按照其公示的内容,即每公里六角钱的标准进行收费,因为这才是我与被申请人的合同内容,超出合同内容的费用一定要给申请人退回来。

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上没有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属于不合法票据,被申请人应当给申请人出具加盖被申请人印章的票据。

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票据是交通厅和财政厅监制的票据没问题,但是,这张票据上却没有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当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通行费的时候,居然不知道是谁收取的!这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常识问题,我们的一二审判决居然假装看不见,收(借)别人钱不署名行不行?

一个连常识都不能支持的法庭,我们怎么可以奢求它去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申请人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不尊重基本的法律和事实,不尊重两岁孩子都懂得的基本常识,在此,依法申请再审,请求能够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段万金

                                                 2011 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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