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的电脑硬盘有多大?
(2011-05-21 0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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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军李庄证据意识刑辩律师司法实践杂谈 |
前两天,去看守所会见被告,在按照要求存放手机的时候,突然想起没带录音笔,转念一想,这个案子争议不大,自己和当事人之间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稍稍放下心来。
自从李庄案出现以后,可能很多律师都在严格要求自己,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从接待家属会见被告到调查证据等一系列过程都要录音保存过程,李庄案告诉我们,仅仅笔录已无法洗脱自己,保存过程必须原汁原味,尽管可能会被认为是杯弓蛇影,但是从不怕万一就怕一万的角度讲,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可能即使这样仍不能免于万一,比如“律师的眨眼”,但是,律师和人讲话还要雇人扛着个摄像机时刻对准自己,那也实在是强人所难了,而且这样,可能也没人敢找律师,律师有时候也需要有一种“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的心态。
现在,每隔一段时间都要整理一下自己的电脑硬盘,诺大的硬盘,每次的提醒都是可用的空间越来越少。
在李庄案第二季的时候,如果没有李庄自己保存的那份自己与徐立军的谈话录音案子会有什么样的结局,真的很难说,因为徐立军给第三人说“我借了李庄10万元”的录音证据与徐丽军给李庄说“我借了你10万元”的录音证据在证明徐丽军是否借李庄10万元的事实上两者的证明力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尽管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必须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只要证据被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方面有瑕疵,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进而就可能退定被告无罪,我们刑辩律师甚至自己总结出来的经验和结论是:刑辩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证伪”而不是“求真”,律师只要用控方证据的矛去攻控方证据的盾就行了。
但是从李庄案的第一季第二季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做法是远远不够的,不管你律师是怎样的把控方的证据驳斥得体无完肤,不管控方的证据是怎样的漏洞百出,只要你律师自己没有足够的一剑封喉的证据,不管你是怎样的慷慨陈词可能也是白讲。
何止是李庄案,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刑事审判比比皆是。
因此,律师要有效地辩护,还是要“求真”,而不能仅仅去“证伪”。
然而,在中国,刑辩律师“求真”的路程真的荆棘坎坷风险丛生。
在律师调查取证“求真”的过程中,我们律师不仅要严格的遵守法律规定,更要命的是,你还必须要在以后能够证明自己“求真的”过程是没有违法的,只要有人举报,不管人家的证据是如何的粗糙,你律师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那么可能就会推定你犯罪,李庄案第一季和第二季的司法实践已经说明,中国的司法已经大踏步的向有罪推定回归了!
现在,我们在回想一下,说李庄案第二季是“中国法律的胜利”,实在有些喜悦后的悲哀,真正的法律的胜利应当是在我们已经证明控方证据的足够的瑕疵根据法律人最基本的良知被告人被判决无罪而不是我们律师拿出铁证如山的证据控方被逼到墙角最后不得不就范撤诉。
李庄给孟英辩护是在2008年,从李庄保存录音证据的这一点来看,我不知道,李庄的电脑硬盘还保存着多少他和别人的谈话录音,这样的自我保护证据意识不知道需要多大的硬盘?需要多少个硬盘?需要可多少张光碟?有需要保存多长时间?
李庄、我们律师可以这样做,但是我们全社会的公民呢?如果有遇到麻烦的事情是不是都要保存自己无罪的证据呢?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要有律师一样的证据意识,那么,那么我相信,有多少人每天都会在惶恐不安中度过,害怕警察半夜来敲门,即便是这样,又有多少事情除了证明控方的“伪”之外,在“求真”方面我们是穷尽一切手段也没有办法证明的,比如一个不出庭接受询问的证人证明你在案发现场但你却明明在某个地方睡觉而你却无法证明自己在那个地方睡觉,就这细小的一点,你可能被长期监禁甚至枪毙!
好在绝大多数人都不具备律师一样的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就没有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整日的惶恐不安,这可能也正是某种意义上的“无知者无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