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起诉书分析(二):普洛透斯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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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刑事诉讼活动伪证罪引诱诱导性 |
重庆法院这次起诉的罪名又是律师伪证罪,上一次是律师伪证罪,这一次故伎重演,如果说一年多来重庆翻江倒海就倒腾出李庄这点事情的话,那么真的可以说是李庄是名优秀的律师,在当下的中国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是政府官员企业家甚至平民,有几个人经得起公权力这样全方位的折腾?
所谓律师伪证罪,是律师界的俗称,全称为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律师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第二个是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个律师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对于前两种情形,界限稍显清楚,律师平时在做案子的时候,也容易把握,第三种情形律师威胁证人一般也较容易把握,要命的是这个“引诱”。
什么是引诱?
我们能做律师的,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人都想追求胜诉,我想,每一个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都是带着这种强烈的愿望来到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敬业的优秀的律师正是通过这种努力赢得声誉并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的,甚至有的案子在和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律师自己都怀疑就是他干的,但是我们还得全力以赴,因为证明犯罪是警察和检察官的事情,最后真的犯罪分子逃脱法网,请不要埋怨甚至谩骂律师,我们要埋怨无能的警察和检察官,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我们在保护人权的时候也是要付出一点成本的,还有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司法队伍优胜劣汰。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司法队伍没有优胜劣汰,刑讯逼供等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社会竟然还把把仇恨的目光投到律师身上。
我们律师仍然无怨无悔,仍然在坚守自己的职业阵地,于是,“引诱”这个外延和内涵无限宽广的词语,便成为打压甚至迫害律师的最有利的武器,李庄两次被起诉都是因为这个“引诱”,全国众多的律师锒铛入狱,很多也是因为这个“引诱”,就因为这个“引诱”,我们每次的培训,都被告知,刑辩律师为保护自己,最好不要见证人,因为这个“引诱”,连法学家都说不清楚,你们到时候更是有口难辩。但是,李庄上次被判刑,见得不是证人,而是当事人,莫不是连会见当事人也免了?律师不会见当事人,那刑事辩护还辩护个鸟?!
还有一种情况,类似于诱供,律师在会见被告的时候说:如果你承认那你拿过那把刀那么你肯定会被定罪,而且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你没有拿过那把刀,警方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证明你拿过那把刀,那么指控你的证据会明显不足,你有可能被无罪释放,现在请你告诉我,你没拿过那把刀是不是?这种情况就属于诱供。
诱供属于违法行为,但对于律师来说是不是犯罪?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严禁诱供,但是没有相关的后果责任,至多是一种行政事责任,而如果律师诱供呢?我想从平等的原则来说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所以,我认为,如果律师在不知道案情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即使是诱导性询问或者诱供,希望被询问回答自己所期望的答案,也不能算是犯罪,只有在律师知道真实案情,故意以利益为诱饵,诱使甚至教唆当事人或证人改变证言或供述作伪证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才能算是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伪证罪。
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甚至立法机关,为了我们的依法治国进程,为了保障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进行,你们不能再保持沉默,是到了该给律师们一个说法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