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警方是违法还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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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吴忠刑事诉讼法拘留国家赔偿法杂谈 |
王鹏被释放了,好像大家都松了一口气,似乎看起来王鹏要比谢超平幸运得多,尽管在看守所关押8天对于一个人来说简直是梦魇般的日子,尽管最后只赔偿了对于王鹏所造成的伤害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的区区千元人民币,但是,毕竟王鹏被放出来了,这样的结果我们是应该庆幸还是悲哀,我想,此时此刻,我们的感觉都很复杂。
与此同时,我仔细看了吴忠警方的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吴忠警方在办理案件时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拘留措施,因此,才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如果进行国家赔偿的话,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拘留,也就是违法拘留,还有一种是合法的拘留,也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拘留,也就是合法居留,对于违法拘留,无论怎样,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而对于合法的拘留,即使最后查证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国家也不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就超期羁押的期间应予以赔偿。
因此,吴忠警方的赔偿决定书认定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予以赔偿,我认为是错误的,过错并不是进行国家赔偿的条件,执法中存在过错并不等于违法拘留!
依照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否合法主要从以下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王鹏是不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拘留的时候是否通知王鹏所在地公安机关并要求配合;3、是否出示居留证;4、是否在24小时通知王鹏家属。
对于这几个标准,争议最大就是第一条,王鹏是不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我们先看一看王鹏涉嫌的罪名,诽谤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只不过一般情况应当是由受害人到法院自诉,除非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但是,怎么样才算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实践中,多数靠我们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这个自由心证的过程和结果就靠办案人员的素质和利益价值取向,因为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相同的情况在不同的地方甚至在相同的地方认定和处理结果往往会截然相反,就像我们的法院判决一样,如果说一千个人心目中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话,那么在一千个司法人员心中甚至可能会出现一千个自由心证!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宁夏吴忠警方的这个认定说他们违法了还真的拿不出很硬的依据!因此才有后来吴忠警方再次的澄清:我们完全是依法办案,并没有滥用公权!尽管他已经做出了赔偿决定书。从这个程度上讲,吴忠警方使用了“过错”而不是“违法”,意义可能就在于此!
在第一条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剩余的就属于程序上的要件,我没有参与办案,但是,如果其他的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走的话,那么,宁夏吴忠警方的拘留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也就是合法拘留,合法居留如果没有超期羁押的情况,那么,宁夏吴忠警方就不应当予以国家赔偿!那为什么宁夏吴忠警方还要进行赔偿?原因只能是被舆论和上级压力所迫,当然,如果他的程序违法的话,那么进行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在王鹏诽谤案一中,我们法律本身的恶劣再次得到印证,一个是国家赔偿法关于合法拘留不赔偿的规定,我们的法学家解释为公民对国家的错误行为有容忍义务,说这是国际惯例,但问题是,发达国家有这么严重吗?错误拘押最长可至37天而不予任何赔偿!而且人家对本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提供了怎样的保护!能同日而语吗?再一个就是诽谤罪能公诉的特例,世界各国都已经把诽谤去刑化,而我们国家为什么迟迟不能予以取消,你不能取消也罢,你至少说清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要对他做出一个严格的限制,以至于发动这样一个程序在事实上没有特殊情况根本不可能,我注意到最高检规定将诽谤批捕提级以及公安部刚刚公布的新标准,但这都远远不够!至少要有司法解释出台才具有权威性。
因此,宁夏警方应该得到谴责,但是宁夏警方并不是问题产生的根源,根源在于我们不公正的法律,作为一个律师,我热切的希望能够马上再次修订国家赔偿法中合法拘留不赔偿的规定,以及对于诽谤罪公诉的问题做出详细的严格限制的司法解释,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执法人员要真正的从内心对法律有信仰,如此,才能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我国公民遭司法机关恶意追捕和羁押的恶劣行为不断出现的情况,才不至于以后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爆出王鹏谢超平等等类似的被全世界耻笑的丑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