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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辩护!

(2010-10-11 15:44:47)
标签:

方舟子

陕西

寻衅滋事罪

判决

伤情鉴定

杂谈

时常哀叹在我们内地尤其在陕西司法的不公,原来非常羡慕上海北京的司法,认为其比我们陕西要强好多。但是就在昨天,方舟子案判决出来后,实在让我大跌眼镜,在众目暌暌之下,首都北京的司法实实在在是做了一次拙劣可耻的表演。

 

因为全国打黑的缘故,最逅我也在给所渭的黑势力辩护,恰巧一个罪名也是寻衅滋事罪,这个案子也很有意恩,2004年,被告和朋友在歌厅和他人发生纠纷打架。后被传到派出所,当时他给交了几千元钱,他也搞不清是罚款还是取保候审金,然后几年过去没事,该干嘛还干嘛,他以为这件事情就过去了,实际上他也没干啥,就是酒后把歌厅门玻璃给砸坏了,但是就在去年年底时被公安局叫去然后拘留逮捕关押至令,前一段时间案卷复印出来,看着案卷,内心真实很沉重。

 

这起寻衅滋事总共有三个被告人,案卷显示,其他两个当时被拘留,几天后办理取保候审,以前卷宗没有关于他的任何材料,其中一个人一年前还因其它案件还被判处过缓刑,现在还在考验期内。案卷内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今年前后搜集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等,卷宗中除了前两个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存根外,没有任何以前的材料,更为可笑的是,卷宗中的三份鉴定材料,两个是伤情鉴定,一个价格鉴定,伤情鉴定结果都是轻伤,而且是今年年初刚做的,鉴定说明说是根据临床检查和医院病历,但是卷宗却没有病历,医院给出的证明说是时间长了,病历丢失了!因为时间长了受害人早出院了(如果真的被打的严重的住院的话),法医根本不可能做什么临床检查,没有病历,我们的鉴定人员也不可能做临床检查,这两份鉴定根据什么做出来!

 

还有,损失财物的价格鉴定,当然也不会有什么现场和原物,只是根据现在歌厅老板说他当年都换了什么都修了什么(那个歌厅前两年早关门了),然后拿着这个老板的证言让鉴定人员做鉴定,然后我们的鉴定人员凭空就鉴定了一个东西,这样的鉴定结果能有效吗?

 

对于这样的案件,我能怎样去辩护?这个被告至今还在看守所,好几次申请取保候审都被拒绝,说这是市委甚至省上关注的案件,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甚至家属都找人托了很多关系,都没有办法,我觉得很是无奈和悲哀。

 

这个被告就这么一起案件,其他的被告有好几起,它实际上就是陪人家玩,那几期案件拖多长时间,他就得拖多长时间,如果就这一起还好办。

 

这个案子呢最终的结局可能其实很简单,要么缓刑,要么判决比羁押期限稍微长一点,然后放出来。我准备做无罪辩护,但辩护的意义有多少呢?判决结果肯定不会是无罪的,这是我们这样的刑事审判制度决定的,我准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问一下他们是依据什么做的鉴定,看他们怎样回答?尽管我们可能不能左右判决的结果,但我会把司法人员的不尽责可笑甚至这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可笑和荒谬尽可能的揭露出来,对于家属对于自己也算是一种安慰。

 

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刑事审判制度,他完全不能充分的保障人权,甚至也不能打击犯罪,比如这个案子为什么会拖这么长时间,他不能使有罪的人尽快得到追究,也不能是无辜的人免受冤屈,因为它的运作已经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更多的是领导人为意志的操作。

 

方舟子这个案件判决了,尽管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这怎么会是寻衅滋事罪呢?法律人都想不明白,应当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当然方舟子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这是胡扯!一般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事情主要看后果,后果一般构成轻伤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方舟子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应当说是不构成犯罪的,最多就是治安处罚赔钱结案,但是,因为我们的法盲院长他说审理案件要考虑民意,这一段时间方舟子被袭炒得太热了,民意有充分的反应,好像就这么把肖传国放了不符合民意,于是乎就牵强附会,搞了个寻衅滋事,以给天下人有个交代,殊不知,这后面可能还会更热闹!

 

但是肖传国还是幸运的,在这个司法制度下,这个案子几乎是做到神速,这么快就当庭判决,当庭判决这个待遇在我们国家可不是一般被告人能享受到的,死活马上有个结果,而且刑期只有五个多月,估计很快就可以出来了,没有我当事人那般冤枉,就那么芝麻大一点的事情,现在已经被羁押一年多了,而且他肯定享受不到当庭判决,而是要开完庭后各被告人家属要在背后充分运作,法官怎么也要合议一两个月,然后判决。

 

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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