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一团棉花
(2010-08-29 1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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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调解协议当事人法律效力杂谈 |
昨天,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今天简单的看了一下,我觉得这部法律最多只是一部倡导性法律,基本没有刚性的东西,就像一团棉花。
一、调解的启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当然,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介入,但是当事人拒绝的,则不再调解。
二、调解的过程,均需自愿,不能有任何强制,而且根据当事人意愿随时可以中断。
三、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具备法律效力,实际上这是不言自明的,当然,调解协议不能违法,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规定,只要是自愿达成的不违法的协议,均具备法律效力,不管有没有人或单位主持,如果说有一点意义的话,最大的意义就是增加了调解协议的严肃性。
四、起诉前的调解,该法规定,当事人在立案前法院可以建议先行调解,我现在唯一担心的是,法院把这一条给搞成强制性的,最后问题解决不了,还增加解决问题的时间成本,现在的成本已经够高了,所以,我希望最高院能够明确,立案前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明确拒绝的,则必须立案因为我很担心地方法院,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出发,可能会出台强制性的规定。
五、如果说调解法有一点强制性的东西,那唯一的就是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因为调解人员和组织的经费地方财政要予以适当安排和考虑,这给地方司法局又增加了一项看得见摸不着的职能。
总之,我认为,有原来的一些规定,尤其是法院现在办案特别强调调解,现在又通过立法出台这本法律,我觉得纯粹属于完成政治任务,如果和其它非常紧迫要立刻修订或出台的法律相比较,这部棉花一样的法律出台真的不是太迫切甚至无甚必要,但是,现实中这样的法律往往也比较好出台,谁让它基本不涉及利益的博弈呢,没有争斗领导也喜欢,又能显示成绩,何乐而不为?
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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