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诉新浪(二)
(2010-08-17 1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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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关系网络服务系统中国杂谈 |
仅从法律角度讲,起诉新浪是完全可行的。
首先,我和新浪之间形成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认为首先是合同法律关系,其次是侵权法律关系,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我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我倾向于选择违约责任,因此我主要从违约关系方面做些论述和说明,因为其他外在因素的原因,我觉得用违约责任较为温和,易被接受。
记得我大概是2007年开的博客,在申请注册的时候,新浪单方面有一个格式协议,我们在申请的时候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同意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由于我的职业关系,我的用户名和多数律师一样,是真实的姓名,我的登录名就是自己的名字。
所以,我和新浪之间首先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新浪给我提供一个网络适用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可以做任何不违反法律的事情,尽管新浪给我这个平台名义上是免费的,但实际上,正如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样,因为像我一样的广大博主的操作,是新浪的内容更丰富,我们的参与是新浪极大地扩大了自己的影响,点击量大幅度的上升,新浪提供的免费平台绝不是处于义务和慈善,绝对是处于利益的考量,这是一种双赢。
因此,不管是新浪还是我,都有义务遵守双方的规定和中国的法律,不得有任何违约的行为。
新浪单方面关闭我的博客算不算是一种违约?
我认为,新浪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约。
在新浪单方面制定的规则中,有如下内容:
4.6
用户在使用新浪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6.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6.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6.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6.4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新浪网络服务侵犯新浪的商业利益,包括并不限于发布非经新浪许可的商业广告;
4.6.5 不得利用新浪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6.6 不得利用新浪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6.7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6.8 不得利用新浪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新浪的行为;
4.7
新浪有权对用户使用新浪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存储在新浪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新浪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很显然,新浪是依据上述规定单方面解除我与新浪形成的网络平台使用协议,但是,新浪在向我回复的通知上明确说明我的博客内容有敏感内容,新浪网不能承载,至于什么属于敏感内容,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则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在新浪没有证据证明我违反上述规则的情况下,新浪网单方面解除我们之间的协议,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新浪网单方面认为我违反约定或使用规则,以实际行动单方面解除了我们之间的网络平台使用协议,对此,我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新浪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并恢复我的博客使用功能,以及恢复我被删除的博文。
接下来,我会撰写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