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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五:“蘑菇大王”九发股份变形记

(2015-09-21 11: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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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

分类: 破产重组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五:“蘑菇大王”九发股份变形记

 

曾风光无限的九发股份黯然倒下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发股份”)于1998年6月25日以募集方式设立。1998年7月3日,九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九发股份曾是亚洲规模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然而,因九发股份经营不善、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违规占款等原因,九发股份出现巨额亏损,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截至2008年6月27日,九发股份因2006年和2007年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破产重整程序启动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依法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申请对九发股份进行重整。2008年9月28日,烟台中院依法裁定准许九发股份进行重整,并指定九发股份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

 

债务确认

经管理人审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已申报的199家债权人中,192家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3.83亿元,其中普通债权18.9亿元,对九发股份特定财产或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72亿元,税款债权1865万元,职工债权4712万元。

 

股权调整

九发股份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九发股份股票;其中九发集团让渡其持有的九发股份7,500万股股票,占其持有九发股份股票的70.20%;其他股东按30%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九发股份股票,共让渡股票43,245,467股。全体股东让渡股票中的23,245,467股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剩余部分由重组方或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债权调整

根据九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九发股份担保债权人可就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可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无法就特定财产或建设工程获得清偿的剩余债权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职工债权组债权和税款债权组债权均按100%比例清偿;普通债权组中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全额予以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在扣除优先支付款项及1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后,以九发股份全部资产实际处置变现款项、重组方或投资人提供的现金、九发股份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部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放弃受偿的应分配款项及股票、追索恒丰银行的股权投资所得款项或第三方贴补款项按比例进行清偿。按照上述安排,普通债权组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清偿比例约可达到20.48%。

 

案例评析之股东诉诉权

1.重整程序中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并未限制是债权人提起诉讼,当然包括股东。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诉讼权利进行限制,即股东的诉讼权利并不因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而受到实质影响,股东仍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因九发股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在九发股份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但在确定管辖法院的过程中引发了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九法股份的注册地在烟台市,而烟台市不属于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因此,烟台中院没有管辖权,具有管辖权的应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股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起诉更没有依据,青岛中院应将已经受理的股东诉讼案件应当移送至济南中院。而《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新提起的诉讼应由受理法院管辖。因此,九发股份虚假陈述的案件应该由受理重整申请的烟台中院受理。这个冲突如何解决呢?从法律效力上来讲,《企业破产法》的效力优于《若干规定》和《通知》,应由烟台中院受理。本案中,考虑到与九发股份重整审理协调的问题,青岛中院将案件直接移送给烟台中院,统一由烟台中院审理。


夏安不良资产与破产重组部

夏安不良资产处置部是专业从事金融不良资产与企业破产债权收购与处置、大额商帐催收的律师服务部门,我们主要利用强制执行、提级执行、债转股、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出售、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手段,针对金融不良资产与企业破产债权进行快速处置,实现有效回收。对于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我们可以协助企业提起破产申请、破产重组、债务重组以及债转股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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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月超律师  赵云航联系方式:13910137762 010-5377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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