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问题解析
(2018-03-27 15: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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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
分类: 律师说法 |
实务中,企业对税法上述规定意见很大,原因其一是税负过重,以为激励股权的行权价与公允价格差距越大,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在一些有过融资的企业中,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以最近一次融资的估值作为激励股权公允价格的话,甚至可能出现适用45%顶格税率的可能。而另一方面员工在行权时不仅没有现金流收入,反而可能还要根据激励方式的不同缴纳行权费用,因此缴税存在一定困难。101号文件出台后,股权激励根据激励方式的不同,在纳税形式、税负等均有了一定的变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激励对象的税负。但101号文也规定了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诸多条件,并非所有股权激励方案都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本文中,将根据101号文的规定基础上,全面分析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第一部分
一、直接持股模式
按照101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模式,受激励对象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时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对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所获得的股权,在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所获得的股权,依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符合递延纳税的条件
1、递延纳税的条件
根据101号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受激励对象可以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
序号 |
条件 |
要求 |
备注 |
1 |
模式限制 |
只适用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三种股权激励模式 |
其他激励模式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优惠 |
2 |
企业性质 |
限于税法上的非上市居民企业 |
上市公司和通过离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
3 |
程序要求 |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4 |
标的股票 |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
间接持股不享受递延优惠(有争议) |
5 |
激励对象 |
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不包括董事等其他人员 |
6 |
人数限制 |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
按照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扣缴明细申报平均人数计算。 |
7 |
持股时间 |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
时间有争议,一般认为是3+1 |
8 |
行权时间 |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
仅适用于期权模式 |
9 |
行业限制 |
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仅适用于股权奖励模式 |
2、递延纳税政策下的所得税项目
符合101号文件所规定条件的激励股权,在未来转让时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激励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的问题,降低了个人税收负担,按照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该政策答记者问中的数据,可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
3、抵押纳税期间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按照101号文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再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因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19.个人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取得转增股本收入,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依据税法,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分期5年缴税。但是,个人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因递延纳税的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5、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以股权对外出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且不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纳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22.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个人以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可以分期5年缴纳。
但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个人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须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期缴纳税款。因此,在激励对象在递延纳税期间将股权作价对外投资的,投资部分股权不再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在当期缴纳用作投资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全部个人所得税。
6、持有递延纳税股权的,若递延期间公司上市,按照限售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一,股票转让的价格按照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以及限售股转让个税的问题,锋睿资本将另文说明。
第二、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结算机构。
第三、股票原值仍按照101号文规定执行。
7、持有递延纳税股权的,在递延纳税期间转让股权的,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101号文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持有的股权中部分为符合递延纳税条件股权的,在股权转让时视为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优先转让。转让股权的初始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股权合并计算。
(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
1、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不符合101号文件规定形式的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应当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7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行权价格与股权价值并扣减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股权价值一般按照上年末净资产计算。
2、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因一次性收入较多的,可以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将行权价格与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在扣除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种处理方式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因此,若实施激励的企业如果有年终奖且金额较大的话,能将行权时间与年终奖发放的时间重叠的话,能适当减轻税负。
举例: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的,股权激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4000*12=2000元
(2)2000元档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3)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3、多次取得非递延纳税条件股权: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
(1)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3、转增股本的处理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当在当期纳税。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5年内分期纳税。(注意这里与递延纳税政策下的不同)
(三)直接持股下纳税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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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 |
0 |
行权/解锁 |
0 |
|
股息、红利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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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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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 |
20%(不分期且在出资当期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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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递延纳税 |
授予 |
0 |
行权/解锁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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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
20% |
|
转让 |
20% |
|
股权出资 |
20%(可5年内分期缴纳) |
二、间接持股
(一)两种持股平台纳税问题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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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 |
有限公司 |
行权/解锁 |
可能穿透被认定为“直接”持股,适用101号文。递延纳税,取得时不纳税。 |
差额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不享受递延纳税。 |
若不被认可,则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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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
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员工按照股息红利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 |
居民企业之间分取的红利免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按照股息红利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 |
转让平台股权 |
现行规定不明确,各地规定不一致。一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
转让公司股权 |
适用101号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
平台公司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平台公司再向员工分配时,员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
不适用101号文: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适用5-35%累进税率。 |
(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税务问题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方式,是近年来多数企业优先选择的股权激励模式。部分原因出自于管理上的需要,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基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纳税方式可能给激励对象减轻税负的考虑。
由于间接持股不符合101号文件的规定,首先排除递延纳税的可能。不过这一点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不是纳税主体,穿透纳税的角度考虑,与直接持股在税法角度考虑并无二致。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下文按照不适用101号文展开讨论。
1、对分红、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FONT face=宋体>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是根据“先分后税”原则,直接根据作为激励对象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经营性收入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单纯的持股平台一般没有经营收入。
3、转让财产份额所得
受激励对象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间接转让公司股权的,在税法上没有规定,实务中一般按照转让财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间接持股小结
行权 |
3-45%(工资薪金所得) |
股息、红利 |
20% |
转让(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
20% |
退出(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权) |
5-3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第二部分
实务中常见的虚拟股权激励,主要是虚拟股权分红权和增值权,两者在模式上操作虽然有区别,但在税法层面则没有区别。激励对象在分红或分取增值部分收益时候,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可以参考上文全年一次性奖励方式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四条: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对激励对象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以取得股权的价格与股权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扣除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的公允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权上一年末的净资产确定。不过,实务中我们接触的案例中,有的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最近一轮的融资估值计算应按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若激励股权来自于控股股东转让老股,在计算转让方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要根据与控股股东的性质分别计算。
1、控股股东是法人股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讨论的是,激励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都是在净资产折算每股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扣,问题是计算法人股东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是以取得时候的初始价格与授予(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还是以初始价格与公允价格差额计算?笔者赞同前一种计算方式,后一种计算方法,可能导致差额部分被双重征税。但目前尚没有规定认明确前一种方式是否属于“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
2、控股股东是自然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不属于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因此,笔者认为自然人控股股东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协议向员工或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以初始价格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以境外企业股权作为激励股权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101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作为激励股权的,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在VIE结构下以未上市的离岸公司股权作为激励股权的,因为离岸公司实际并没有对境内实体企业实现股权控制,能否依据离岸公司所控制的境内实体的净资产作为计算离岸公司股权公允价格,目前国内尚无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实务中,若离岸公司未有财务或战略投资人投资的,一般可以参考通过协议控制的境内实体的净资产折算。有过融资的,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倾向于按照估值来计算离岸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
对此问题,我们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三、对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收
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激励对象中包括非中国籍员工的,其税务处理相比中国籍员工较为复杂。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外籍员工若属于居民纳税人的,应当就其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判断外籍员工是否应当因股权激励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外籍员工行权时属于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分别处理:
1、居民纳税人。外籍员工属于居民纳税人的,参照中国籍员工按照上文所述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外籍员工行权时为非居民纳税人的,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若激励标的股权来自于中国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给如开曼的离岸公司,则因该项所得未由境内企业负担,不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激励股权系境内企业股权,则外籍员工的激励股权系因为中国企业服务而授予的,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当在中国承担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人员所得税政策解析》中关于非居民纳税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答:
非上市公司授予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员工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相关要求的,亦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收入来源地判断原则,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员工转让境内股权时,无论受让方在境内还是境外,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仍需按国税发[1998]9号、国税发[2004]80号等文件规定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其在境内工作居住时间确认纳税义务。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作出说明。
由于现行税法对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得并未规定具体计算方法,以上仅为笔者一家之言。我们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时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