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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需解除哪些顾虑?

(2015-09-10 07: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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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百问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之二十九问: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需解除哪些顾虑?

2015-09-09 徐毓才 县域卫生

自从20107月卫生部发文要求各省区市内同级医院实现部分检查结果互认并明确当年年底前要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后,越来越多的省市县也做出了了一些反应,但具体的“动作”也仅仅是发发文件。不管这一决策是迎合社会舆论还是希望避免过度检查,不可否认,政策的初衷是好的。然而多年来,似乎并没有一个“硬”落实,检查互认仍然停留在“号召”层面。


最近,山西又发出同样的要求,并列出稳定性较好、质量较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验检查项目,其中三级医院互认医学检验项目50项,影像学检查项目9项,二级医院互认医学检验项目33项,影像学检查项目4项。


出现争议:依法认定责任难


就在山西要求同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新闻后面,小编讲了温州发生的一件离奇事:两位同名同姓年龄仅相差几岁的老太太在乐清市人民医院取错了胃镜和病理切片报告,其中本没有得恶性肿瘤的老太太拿到的报告诊断患有“(胃窦)腺癌”,根据三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并没有做复检,就做了三分之二的胃切除手术。根据“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规定,温医二院并没有错,然而却实实在在给病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此案例,在法律上又怎么认定呢?


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例,但往往正是这样的案例凸显出制度本身的缺陷。


在面临违法责任与政策号召方面,医务人员自然会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特别是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下。


基础工作:建立同级标准


医疗本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专业活动,既需要细致的技术规范,也需要高水平的医生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做出正确的判断。所谓的“同级”就是二级、三级这样的“级”,同一“级”的医院的检验结果、检查报告也不一定就可以达到同一级水平。即使是一所医院里,也不是“医生”的水平都一样。那么,同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是否需要对具体医院、科室、人员进行评估、核准、确认、公布?


比医院、科室、医生这些显而易见的“差距”更难以估计的是,患者病情是变化的,而某一项检验、检查结果的“有效期”有多长,也就是多长时间内的结果可以互认,多长时间的结果可以不互认,这的确是一个太不好“统一”的问题。


可问题是如果没有明确标准,行政部门却做出“互认”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决策后果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放到了医院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头上,照办,难,不照办,也难。


当务之急:统一质控体系


正如2010年,原卫生部下发通知要求所指出的,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并明确,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


由此可见,在“法律”与“规范”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当务之急,需要建立以省为单位统一的实验室与影像检查报告质量控制规范。与此同时,建议尝试建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医患沟通制度,签署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


(本文作者系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


(此稿系《中国县域卫生》原创,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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