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难以托起社区医疗
(2015-04-28 10:04:55)“托管”难以托起社区医疗
徐毓才
3月23日《基层医院·医师在线》刊登了一篇《“托管”:新农村社区医疗的发展之路》的文章,立刻吸引了我的眼球。文章首先阐述了社区医疗发展困境,一方面全科医生匮乏,医疗水平低,短时间难执其责,另一方面存在严重的管理机制体制制约。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即就是“托管”。而且对于怎么托管也给予具体指导。文章指出,“托管”即委托管理,可实现管办分开。政府只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与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受委托方负责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人员、技术、业务管理等。究竟谁是最佳委托方,可由政府采取招标形式选定。
笔者与原作者同在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情况也算比较了解,对近年来新医改为了解决基层不强的困难,也目睹了各种各样的不断探索,如医联体、县镇一体化或县镇村一体化等,因此对“托管”实在不敢苟同。原因如下:
1.没有利益一致难以一条心。一位伟人曾经说过,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要永远的利益。尽管这话似乎有点太过于现实主义色彩,但谁也无法否认,这是一句真话。放眼望去,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行的“强基层”办法,几乎很少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很多所谓的“成绩”都只是宣传而已,深入到里面,就知道都是“说说小谎”。根本原因是托管方与被托管方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一些地方今年在推医联体时提出“利益共同体”这个思路,我觉得这个比较靠谱。
2.被托管后,政府补助怎么补?人所共知,新医改以来,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投入不小,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全面更新,医疗设备也有专项资金支持,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也已经全额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数额一直在增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也有一定的财政补助,如果被托管后,这些补助还有没有,怎么补?
3.人员是否能够由受托方自行聘任?按照该文的设想,受托方负责受托单位的人员管理,这委托的管理权限有多大?受托方是否具有医务人员的聘任自主权?被聘任的人员的医疗保险、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怎么办?就目前我国的人事制度而言,显然存在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如果,受托方仅仅只有经营、管理等部分权力,原有人马不能自主调整,所得收益不能自主使用与分配,那这种托管,恐怕也只是作秀,实在难以托起社区医疗的发展重任。
归根到底,自己的事还得自己办,把自己的“孩子”托付给一个只有艰辛付出披荆斩棘的份儿而没有收益的“外人”恐怕不靠谱,谁愿意倾心去给别人的私人花园浇水呢?(该文刊发于《基层医院》201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