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入刑了,不能再有想法了!
(2014-06-01 17:25:27)骗保入刑了,不能再有想法了!
徐毓才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做了一个法律解释,明确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作为参保者、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负责经办和监管的政府部门,如何面对?笔者谈些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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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那么,“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两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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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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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构成要件看,侵犯的客体是但不限于公私财物所有权。使用方法是欺诈,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目的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发生骗保的案例看,既有参保者个人,也有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参保者假冒他人名义骗保。通常有一些参保者利用政策漏洞,千方百计蓄意骗保。目前一些地方新农合实行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基金征缴与证卡报销制度,由于证卡没有参保人照片,医疗机构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给某些心怀不轨的人造成了可乘之机;门诊实行以户为单位封顶和账户余额当年不用过期作废管理,也容易诱导患者门诊无病购药或小病大治的变相骗保。
二是医疗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为了一己私利骗保。当前由于监管体系架构不尽合理,县级新农合经办中心级别低、人员少,医疗机构的合疗科,人员是医院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归医院管,因此,让他们实心实意为合疗办负责有点法理不通;而且,新农合缺乏信息化手段,面对参合人数多、医疗机构多实际,监管显得力不从心。管理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保部门,缺乏专业人员,其监管显得无能为力。这就给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造成错觉产生邪念,运用伪造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与参保者,有的甚至和一些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合谋骗保。
当然除过政策、监管漏洞外,处罚力度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此前,尽管各级政府部门对涉农资金非常重视,是必须列入审计的事项,尽管在处理涉农资金方面比其他违纪更重,但毕竟缺乏法律规制,因此骗保入刑,是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非常重要的一步。在此,笔者奉劝那些曾经干过或想过骗保的人、机构,该收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