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病历:医患均受益
(2014-05-14 12:50:08)【风险管控系列之六】
编者按
管理好病历:医患均受益
文 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
管理要求更高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侵权实行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本着公平原则,又明确了一定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就是第58条。该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其中后两条都涉及病历资料的书写与管理。
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也明确规定,“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不久前刚刚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无疑这将对病历书写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适应这一系列新变化,必将在医患纠纷的依法处理中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
保质、真实、按时
然而,从笔者受理调处医患纠纷多年的实践来看,基层医院并没有准备好。具体表现在:一是不写病历。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偷懒,不写门诊病历,致使发生医患纠纷后,当时的病情情况、诊治情况说不清;二是书写病历缺陷严重。本来,应该成为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证据,因为严重缺陷儿变成自己“有罪”的证据。这一方面表现多种多样,有的书写不及时,没有能够严格遵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完成,如首次病程入院8小时内、入院记录24小时、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等;有的诊断依据不充分、上级医师查房不及时、用药不合理、检查过度或不足等等,有的缺乏必需该有的,如各种知情同意书(有创检查治疗、输血、手术、麻醉等)、手术记录,重要的必需的有诊断价值的阳性或有鉴别意义的阴性检查报告单、病理报告等;三是病历管理不善,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破坏,导致重要内容缺失或病历遗失,无法进行医疗鉴定。
还有一种比较严重而不被大家注意的问题是,一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于发生医患纠纷或者有医患纠纷苗头的,重新“加工”病历,常常留下明显的“涂改痕迹”,甚至弄巧成拙,漏洞百出,可能本来只是一些小的瑕疵,最终因为患方怀疑病历真实性,无法进行医疗鉴定导致被推定,一旦被媒体曝光,事情就会闹得很大,因为病历原有缺陷仅仅只是态度问题、技术问题、管理问题,一旦涂改就会变成“诚信”问题,不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信任危机。总之,不管是不写病历或者病历书写与管理有严重缺陷,法院都将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
普及法律知识
面对如此严峻形势,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必须又好又快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法律,提高对不依法办事风险的认识。这些法律至少包括《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二是切实重视病历书写与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三是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知情同意权,按照规定履行好书面告知义务;四是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严格遵守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