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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安徽省卫生厅给出吊证理由

(2013-11-22 11:48:16)

最近,安徽省立儿童医院躺枪了。事因:1018日,他们收治了一名出生19天的新生儿,该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双侧后鼻孔闭锁、早产儿脑损伤,而且还得了新生儿肺炎。住院期间,患儿家长曾咨询上海专家,专家认为患儿系先天性难治性畸形,无法手术治疗。1112日,患儿家长要求出院,签字放弃治疗,并将患儿丢在医院。院新生儿科继续对患儿给予救治。1118日,经治医生发现患儿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认为临床死亡,并填写了死亡证明,2天后由护工将患儿送至合肥市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患儿仍有生命迹象,便通知医院后由120救护车接回。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医院、医生受到的是一边倒的谴责。

安徽省卫生厅经调查,认为此起事件属于严重误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主要原因是经治医生严重失职、新生儿科管理混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决定吊销经治医生査某执业医师证书。

从媒体上透露的消息看,并没有明确根据《执业医师法》哪一条哪一款。为了弄明白,我们查阅了《执业医师法》。有关对医师违法处罚的“第三十七条”,其内容为: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我们不知道安徽省卫生厅依据的哪一条,也没有办法知道在依法监管“自由裁量权”方面是如何界定的,也就是说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因为只有“情节严重”了才可以吊销执业证书。

在此,只能以猜测的方式判断可能是第(四)款,即“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千方百计,我们找到了一个其他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试行),翻到《执业医师法》就本款中“轻微”、“一般”、 “严重”是怎么具体界定的。

“轻微”: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一般”: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严重”:因上述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现在唯一困扰我们的,就是卫生厅到底是怎么认定“后果”这两个字的。(徐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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