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恶犬伤人,谁该担责?

(2013-09-11 08:47:30)

据媒体报道,8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邱城镇石佛寺村,一名女童在田间玩耍时,被一只恶犬咬破颈部动脉身亡。我们可以想象其过程的惨烈程度。那么,谁该为女童的命负责?该负什么责?

谁该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由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果该“恶”犬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直接就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即可,无须进行更为复杂的“过错”论证。

该担什么责?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恶犬饲养人应该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

怎么赔偿?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规定不很具体明确,《精神赔偿解释》第十条,对精神赔偿数额只有六条原则性意见并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具体赔偿数额由各地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人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既有补偿功能,又有惩罚功能,即:对被害人补偿,对加害人惩罚。(徐毓才)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