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查还是不查,这本来就是一个问题
(2013-05-17 15:09:18)究竟是查还是不查,这本来就是一个问题
徐毓才
报载,一孕妇在某医院做试管婴儿,孕3个月流产。孕妇认为,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导致流产,索赔18万元。医院认为,产妇数月前在外院曾做过梅毒检查,故未再做。法院认为,卫生部要求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判决医院赔偿3万元。
像这种情况,到底是查还是不查?这本来就是一个问题。不查,可能违反“诊疗常规”,要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查,涉嫌“滥检查”,“过度检查”、“重复检查”,可能会被骂为“黑心”,
那么在临床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把握?
一要始终坚持医疗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规定,医疗服务必须按照“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原则。这四条原则,安全排在第一位,因此安全应该是医疗服务的第一原则,即使实施了“滥检查”,最多危害的也只是患者的“钱”,即不“价廉”。怎样才能确保安全?不违法、不违规是基本要求。按照这一要求,如果医疗常规规定必须做的检查,即使在外院做过,也必须做,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界定不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错误的法律责任分担。而且《侵权责任法》第63条
二是切实重视医患沟通,认真实施医疗告知。在临床实践中,出于为患者“安全”负责,对患者有益的原则,对于技术规范要求必须进行的“检查”,一定要做。为了取得患者的理解,实施必须的医疗告知,进行必要的医患沟通,取得患方的理解与配合,基本上可以完全避免很多让人纠结的问题。
三是建议国家出台的政策与法律要相互衔接。很早以前,当卫生部要求“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之时,人们就不约而同地提出的面临的法律风险,但多年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现如今,医改有很多政策,如先看病后付费、医联体、县镇一体化、一般诊疗费、药品“三统一”、诊次总额预付等等,可能只是某些人的一时之兴起,缺乏深入调研,也很难落地,带给医疗机构和基层的有很多无奈。一个《侵权责任法》提出了一个“不必要的检查”,而到底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是一个非常专业非常复杂的问题。由此看来,我们很多政策和法律说出了“理想”、“目标”和“号召”,而不是“准绳”,因此也就失去了政策与法律的“操作性”,这也许应该是今后当政者和立法者需要注意的一个普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