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师与14岁学生性爱8次是变态吗?
文/仙乡洪泽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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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媒体报道:一名外型清秀刘姓女老师(37岁)竟恋上年仅14岁的男学生,2人先后发生8次性关系。学生家长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教师8个月徒刑;上诉二审期间,女老师2度与男学生约会,2人不时出现拥抱、亲吻等亲密动作,法官审酌被告无视师生伦常,重判她1年8个月。
 
    法院判决指出,原在小学担任英文老师的刘姓女子(37岁)外型清秀,曾在男学生就读该校时担任他的英文科目老师,双方因热爱台球感情增温而交往,甚至以男女朋友互称。后来刘姓女教师经不起少年要求,2人在去年2月到4月间,多次在刘老师住处或男学生住处发生性行为,前后共计8次。男学生家长发现少年行为异常,母亲更发现儿子手机内有多封与刘老师的暧昧短信,这起师生不伦恋才得以曝光,一再追问后发现2人关系,愤而告上法院。
 
    刘老师出庭时强调与少年真心相爱,法官考虑双方两情相悦,女老师并未使用强制力。由于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发生性行为,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一审时,审酌2人发生性行为次数密集,以对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处女老师有期徒刑8个月,民事部份则判赔20万新台币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上诉台湾“高等法院”。
 
   
在台湾“高院”审理期间,刘老师无惧法官判决,继续与男学生交往,她一周2度与学生约会,直击2人在台北市南区某图书馆前见面且互动亲昵,不时牵手、拥抱、亲吻,并对学生说“宝贝,我爱你”;当男学生想进一步碰触她的身体时,刘老师似乎有所顾忌,要学生“不要这样”,否则2人以后就不能再见面。
 
   
台“高院”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无视少年性自主与判断能力未臻成熟,枉顾师生伦常及法纪与少年多次发生性行为,造成少年一度沉溺情欲;法官并发现2人手机来往短信,对少年身心发展及人格健全不利影响甚巨,恶性非轻。因此,合议庭以一罪一罚论罪,8次性行为判刘女8个对未成年人性侵罪,改判刘老师1年8个月。全案仍可上诉。这位刘老师还一再强调“即使被判刑,也要信守2人的爱情承诺。”
 
   
看到这则“37岁女老师爱上14岁学生,发生8次性行为遭重判”
的新闻,觉得该老师貌似有点“变态”。其实对于老师与学生发生性行为的事件早已是屡见不鲜,有在网上爆料大学博导对女学生潜规则的,更有男教师利用自己身份诱奸强奸未成年女学生被判刑的。那么这位女老师到底有没有诱奸14岁的该男学生呢?似乎不能一概而论,也不排除那位14岁的男孩子太早熟。然,不管怎样,师者,解惑也。作为曾受高等教育的教师,本应向下一代灌输正确价值观,人生观。而她却与年少的男学生多次发生性爱,乃“误人子弟”的行为。作为教师没有谨慎抑压情欲,一再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越轨行为,实在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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