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被认定的工伤已不鲜见,那么上班吃工作餐被卡鱼刺算不算工伤?昨日,高新法院
审结一起教师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而起诉认定工伤的案件。成都一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
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并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后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唐老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依
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3月20日《成都商报》)
在老百姓眼里,读罢此闻,心里不免怦然一动。潜意识里他们会觉得,“鱼刺卡喉都能列入工伤范畴,
可谓‘天下之大,无奇不有’。”静下思之,这不就是当下“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吗?!鱼刺卡喉属
工伤,其实,这背后折射的不仅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关爱,更具有普法意识上的标本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鱼刺卡喉属工伤”的处置是在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之后所发生的,个中意味,不言而喻。多年来,在工伤
认定上,一直存在权属争议,此次亦不例外。人社部门与当事人的焦点在于:主观还是客观过错,是否
作为工伤的依据。人社部门认为,被鱼刺卡伤属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而当
事人则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吃鱼而受伤,理应算为工伤。很明显,问题的焦点依旧集中于此,也是最
终求解于法院的主要原因。好在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最终的结果,也为如何认定工伤进行了一次案例性普 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工伤。”教师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而监考,并在学校的食堂就餐,显然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
”的条件,在食堂就餐也属于“工作原因”。如果该监考老师在家就餐,就可能不存在被鱼刺卡伤的风
险。不过,现实中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个要素的理解,依旧分歧不断。即
便是同一行为,在司法判决上同样存在差异。比如2014年10月,南京一家企业员工周晋(化名),于2013
年年底在单位食堂吃酸菜鱼时,不小心被鱼刺卡住而受伤,在医院住了10天,并在家休养了一个多月才
康复。他因申请工伤被拒后起诉,法院最后认定其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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