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尊重“真民意”,评估才会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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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尊重“真民意”,评估才会有效果
叶竹盛
南方都市报社论版2011-5-22
试行三年后,广东将全面推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求全省重大项目实施前必须首先听取民意(新快报、南方都市报5月20日报道)。南方都市报也发表社论称,公共政策尊重民意,社会风险就必然可控(南方都市报5月21日社论)。尊重民意固然重要。在几个试点城市,不少项目听取民意后暂缓或者停工了,有些则改进方案后顺利施行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项目评估中听取的是“真民意”吗?如果公共政策尊重的那个民意本身就是不全面的,甚至是伪民意,那么评估效果也必然是有限的。
笔者注意到,以往的项目评估中,大多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小组,以走访、问卷调查、方案公示等途径收集民意。有的则是突发事件或潜在突发事件中表达出来的民意,例如暂缓投放的士运力。这些民意是“真民意”吗?
要判断民意的真假,就要从民意自身说起了。“民意”顾名思义是民众的意愿。一方面,如果只听取“部分民众”的意愿,最后形成的可能就只是“伪民意”。项目风险评估中的民意应该是与项目相关的民意。有些项目很容易就可以划定民众的范围,例如拆迁项目;有些项目则波及很广,例如增投的士运力,除了的士司机,普通市民作为公共交通的消费者,也是利益相关者。如果涉及范围较小,那么应该征集每个人的意见,以免以偏概全;如果范围较大,则应该用随机抽样技术,听取有代表性的意见,避免选择性偏见。所以项目评估如果要获得真民意,首先就要确保划定正确的民众范围。
另一方面,即便全部民众都纳入评估范围了,如果只听取他们的“部分意愿”,那么最终也形成不了“真民意”。意愿是多样化的。例如对某个项目来说,有些人认为损害了经济利益,有些认为影响了文化氛围,有些则认为没有考虑公平参与权、自由表达权等等。如果只是将这些意愿笼统归结为“支持或不支持”,就无法正确认识民众的真实意愿。意愿不全还有第二种情况,那就是项目本身不透明,公众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他们就可能仅仅依据片面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做出判断。
所以“真民意”的意思就是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所有民众的所有意愿”。一个成功的风险评估,应该以“真民意”为基础,否则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为了获取真民意,风险评估应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执行,以免在评估中夸大或者掩盖风险;应该保证评估的全面性或者随机性,不主观选取调查对象,也不扭曲调查对象的意愿;重大事项信息应该公开,并充分传播,保证民众能够获得真实且全面的信息;同时也应该设计事后救济制度,因为任何评估都无法达到完美的程度,可能存在评估中被忽略的对象或者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