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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民间借贷专业律师王汉政讲课课件(一):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民间借贷主要风险点与控制策略

(2015-03-17 18:30:50)

 

昆明民间借贷专业律师王汉政讲课课件(一):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民间借贷主要风险点与控制策略

 

     【王汉政按】以下授课内容根据自己在给昆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讲授民间借贷操作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整理而成。无论是公司业务员还是个人之见借贷,都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案例:2012年的时候,我的当事人张某与吴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代理被告方,吴某起诉我的当事人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和月利息2分算。我的当事人说已经归还完毕,不存在债务了。吴某依据一份材料起诉: “收到张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月息2分,吴某,某年某某日”。原告诉称是借条,我根据当事人陈述辨解是收条。一审法院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此案,我从被告角度出发,维护被告权益是我的职责所在,但我的当事人到底是否归还了25万元和利息,只有他知道。但从法律角度,严格庭审证据上,我的答辩意见,抗辩理由完全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法官的赞同。本案的核心就是我抓住了材料的漏洞,找准了抗辩点,最终达到胜诉目的,维护自己委托人的权益。所以说,写借条、收条一定要严谨,尽量写清楚。不排除有很多人真的不会写借据和收条。这里也是一个真实案例,我的大学同学,四年大学毕业也是法科毕业的,但没有从事法律工作,与人合伙做生意,就发生过借款纠纷,第一,收条上不写收条标题,收到某某人多少钱,竟是一个外号,因为大家都这么叫,写的时候不用身份证名字,用外号,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在外务工的人,都对自己身份证本名不满意,喜欢自己取另类名字,很多叫阿什么的。就为了这个外号,我不得不去户籍部门调取原始户籍,看户籍上是否登记了曾用名,结果是没有曾用名,最后还要找人出庭作证,证明这个外号就是我的当事人,属于同一人的问题,达到解决法律诉讼主体问题。开庭的时候,还好对方当事人也到庭了,当庭的时候,我就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并且特别提到,请求法官禁止对方代理人回答,我问道:“你是否认识阿某”,对方毫无防备的答到:“坐在你旁边的就是阿某。”就这么一问一答,从法律上就解决了材料中主体的问题,这个时候我就不用证人了。当庭撤回证人作证申请。若对方当事人不出庭,律师全程代理,关于主体问题绝对是纠缠不清的,我有义务进行充分举证。万一举证不利,我就要承担败诉结果。这些都是一般人比较常犯的错误。现在网络发达,很多当事人喜欢上网下载格式的借款合同,网上下载的格式借款合同,免去了请律师代书的费用,但很多时候很多当事人随便拿着格式合同修改一下,就签订了。一旦发生纠纷,很多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发现上面有很多条款,根本就不具有可执行性和操作性,违约条款过于粗糙,还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关于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借款本金的条款,造成自己举证难度。借款合同,初看上去有模有样,像是出自法律专业人士之手,当我拿到当事人自己下载签订的借款合同后,我感觉就是当事人自己在框自己,还不如直接写一个借条,清晰明了。

    这里还要讲到借款用途的问题,我的主张是不写用途,一定要写一定要写成合法用途,笼统点写,直接写周转资金即可。我遇到一个案子,当时是昆明“金座”非法集资案件,有老板被抓,有一个当事人找到我,说他借给别人30万元,别人不还他了。我问道:“你是怎么借给他的。”没有想到他说:“借钱给他是想动用关系去公检法捞人。”说直白点,就是借钱行贿捞人。常人一听就知道,这个借口肯定是违法的,你借钱给人去行贿,用途不具有合法性,你去法院起诉,基本事实如何陈述?当然这个案件,我还是顺利的办理了。开始的时候,我让我的当事人去让借款人补写一张借条,固定借款事实。因为我也想到就是起诉,借款人也不敢说借钱是用来行贿捞人的,否则他离不开法庭,直接进去看守所。签订委托后,我找到借款人,直接说了,我不管我当事人为什么要把钱给你,我也不管你钱到底是怎么花的,总之我是依据借条找你谈谈,你要么还钱,要么走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因为在我的律师函中已经解释了,第一,你拿钱不具有合法性,在干违法的事情,行贿是犯罪行为,第二,你拿钱不干事,那是诈骗行为。只要我报案,公安机关肯定会初查,初查完,肯定涉嫌诈骗和行贿。区区三十万要去背负罪名和牢狱之灾,是不划算的。谈的时候他松口了,说不能还30万,说是花掉了请人吃饭的钱,等等,要扣除。这个案件,我们是没有起诉,最后调解解决的。我们起诉也有风险,法官现在针对借款,首先就是调查借款事实的发生经过,和借款用途,以及借款证据,对于没有银行转账的借款纠纷,审理难度是很大的,所以只是接受诉前调解。

 

    下面讲讲利息的风险,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法院是不支持利息请求的,但借款到期后,可以请求逾期利息,这点是没有问题的。特别是讲讲约定利息的问题,约定在月息2分范围内,法院一般都支持,对于约定2分以上的,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对超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我的一位当事人,找了一家公司借款,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借给个人的,利息约定是月息6分,每月支付利息就达到了10万之多,最后还了两年多,支付的利息都超出了借款本金,我的当事人当然是不同意再支付利息了,要彻底解决终止借款关系,就停止支付利息了。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当事人找到我,我听完当事人陈述,我当即告诉我的当事人:“你多还了,多还的属于不当得利,你有权利反诉要求归还多余支付的”。当事人听到这个说法,又是怀疑又是惊喜。他说他也咨询了很多律师,没有人提到还可以反诉的,我是第一个提到反诉的律师。当事人经过两天的考虑,决定委托我去应诉。开庭时候,对方代理人讲述,我们只是在支付利息,没有归还本金。我抗辩到,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规定,最多不超过2分的,现在是6分利息,多余支付的利息应该算入本金,要相应扣除,这是我代理本案的基本法律观点。对方也抗辩到,说超出银行四倍支付的,已经实际支付了,法院不应该保护多余支付的,对方意思就是说,多付就多付了,不应该算入本金,不应该扣除,最后我以任何合同都不应该违背法律规定,依据违法的合同条款取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应该返还这一法律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赞同。最终这个官司我们胜诉了,多余归还的钱,通过反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里讲的就是利息约定的过高合法性问题。在听的业务员以及老总们,肯定会问,怎么使利息约定过高还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怎么规避约定利息过高受法律保护问题。很抱歉的事,今天讲课内容只是一个初级课程,在我高级授课课件中,一定会讲到。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的情况下有担保最好,我建议大家在做业务的时候,尽量要提供担保,第一就是找担保人的问题,担保人肯定是有经济基础和支付能力的人担保,不是随便就可以承担担保人的,担保一定要有实物担保,随便签一个字就成担保人了,这笔债务最终很有可能成为三角债和多角债。找谁做担保人呢?普通公民的之间的借贷,我建议大家找公务员担保,不讲大家都清楚的。公务员工作稳定,有固定单位,一般跑不了。特别强调要找本地人担保,我一个当事人借款合同案件,担保人是江苏连云港的,根本就不在昆明,起诉就遇到管辖权问题,就算管辖权不是问题,最终还要执行,执行问题就更大了。还说一个抵押标的物的问题。我遇到一个咨询案件,债权人出借了一笔资金,抵押物是10吨化肥,借款期限是1年,最后债务人还不了债,说用化肥抵债。前俩年云南干旱,农作物受损严重,化肥根本就卖不出去,用化肥抵押借钱,化肥最后过期失效,根本就无法处理,人家是把卖不出去的化肥轻松换成了现金,你说这是骗子,也行。但法律上这就是一笔合法的交易,根本上就不违法。当然债务人也配合法院拍卖,化肥就是卖不出去。你说,用这种不良资产充当抵押物是不是坑自己,但你发现的了吗?有些业务员为了业绩,根本就不考虑风险,总之公司老板说能够借就借。所以在这里,还要讲讲借款人的目的,一定要搞清楚,没有任何实体和实业的人借款,在利息方面都不还价的,一定是骗子。只想借钱,从没有想过还钱的。你图人家利息,人家图你本金,最后谁吃亏,不用多讲。我在办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很多债务人,开豪车,住别墅,子女全在国外的,但他名下竟没有任何资产,所以各位在坐义务的时候,还是有必要调查清楚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宁愿不做这笔业务,也不要做呆账。

      我遇到很多当事人,喜欢问我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方面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非常复杂的,一般人对其也只是一知半解而已。针对民间借贷的案件,只要记住,约定了借款期限的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案件就不用管诉讼时效。这是很简单的,作为业务员就没有必要深究诉讼时效的问题了。当然对于贷款催收部门的业务员,一定要保留好催收证据,催款函件、律师函、邮寄过程,或者电子邮件等等都要保留好,即要保留好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一般我遇到的当事人,诉讼时效都没有问题,最怕就怕熟人之间的小资金借贷,没有留下追债的证据,过诉讼时效的就比较普遍了,作为公司,一般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总之,要注意了,民间借贷案件有还钱期限的就有诉讼时效的约束,没有还款期限的随时就可以追债和起诉。

      这堂课就讲这几个问题。

                                                演讲者:王汉政15887282579

                                                            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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