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认为村民资格不应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回复咨询意见
(2014-05-29 15:50:05)
村民资格不应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
回复咨询意见
村民资格认定是立法的空白,现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本律师认为村民资格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可以通过村民大会表决、投票决定。
在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民主不完善的今天,将村民资格纳入村民自治范围不具现实性和可行性。对村民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他村民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在涉及各方各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简单的表决,必定损害其他人利益。表决人都是村民,并且都是利害关系人,若多认定一个人具有村民资格,那么其他村民必定少分一份利益。故通过的表决必定对少数人不利,表决看似民主,其实是以集体名义剥夺了个人利益。如此以来,少数人将永远无法通过民主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政府部门,甚至有些法院也认为村民资格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那是对法律精神和民主精神的亵渎和误解。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不可能对村民资格做出解释和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
王汉政昆明律师
15887282579
2014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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