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
(2013-12-10 22:37:41)云南昆明贪污罪刑事辩护律师王汉政对贪污罪未遂状态小结文
对于副科、科级,甚至副处级干部,基层检察院反贪局加大了职务犯罪的侦查。总结自己办案经历,特别谈谈贪污罪的未遂状态,因为这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难点问题。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贪污罪辩护律师王汉政认为其特征主要是:
(1)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还没有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云南昆明贪污罪刑事辩护律师王汉政认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