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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巧家县一中15岁学生杨大平跳金沙江自杀案件的律师声援

(2013-09-10 15:49:37)

对巧家县一中15岁学生杨大平跳金沙江自杀案件的律师声援

从网络和媒体上看到网帖:“云南巧家县一中15岁学生杨大平拒绝写检讨书被逼跳江身亡”。出于律师职业的敏感性,想写些内容回复此帖,但考虑到本案全部事实只有杨父的单方陈述,难下结论,故暂不予回复。今天看到云南信息报已经根据网帖内容采访了相关部门,知道案件部分进展情况。加之,本律师对校园此类案件去年至今就处理过三例,内容有惊人的相似地方,想结合自己手中的真实案例采用心里分析法结合本案事实来探讨此类校园案件,对当事人家属有所帮助。

15岁少年,心智不成熟,自尊心很强,想法很多,喜欢引起别人关注,经常有另类的做法等等这是他们的这个年龄段的特点,都是一个过程,谈不上好与坏。总之15岁心里年龄还太小,很多东西都无法承受。15岁少年,选择死亡,到底要承受多大的心里压力?什么事情能让一个15岁少年选择自杀呢?跳金沙江,死得如此悲壮,难道不是在控诉?本案真的就像学校所言与自己无关?

对于死亡的事实,学校想必不会有争议,死亡方式学校也不会有争议。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学校在施教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和其过错与杨大平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帖子内容显示,杨大平入读巧家县一中才半月,但在这半月之内,杨有旷课,不上晚自习,不军训的事情,对于这些事情,班主任老师也打电话向家长反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不可分割的,老师在短短的半月内,打了几次电话给家长。老师打电话告知家长这些情况是否恰当?当然从班主任老师角度讲,打电话给学生家长反映学生存在的这些问题,是目前所有学校通行的做法,并不为过。但老师这种行为是否考虑过学生的感受,试问杨大平会不会很反感老师向家里打电话?可惜杨大平已经去了。但根据我所接触的案件当中,学生特别不愿意老师给家长打电话,打电话都没有好事,全部是告状,学生回到家必然会遭受家长批评、数落等等。根据网帖内容,杨跳金沙江当天,其舅舅带着他去了班主任办公室,在这间办公室,其舅舅亲眼见了班主任当着自己的面训斥外甥,班主任老师还要求舅舅写什么协议。对于这个事实,应该是此案的核心和关键,是不是老师的不当言论和行为刺激了杨大平,使杨大平产生已死抗争的想法?要求家长签订协议,学生还要写检讨和保证。在杨大平心里是不是觉得读不读书是自己的事,屁大点的事,还要如此兴师动众,竟然签订如此“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让自己和家人颜面扫地,属于奇耻大辱。根据网帖分析杨大平一直在昆明读书,生活在昆明,能够考取巧家县一中,是非常聪明好学,成绩比较好的学生。在家中及亲友中平常得到过许多赞许的声音,突然让家里人感觉自己很坏的印象,自己心里也过不去。这一切就是老师几个告状电话和签订什么协议造成的。网帖中提到,不签协议,不写保证等就不让读书,这就是赤裸裸的威胁,面对如此威胁,对一份15岁的少年来说这就是挑战,杨大平靠自己的能力考进巧家县一中,又是自己出钱就读,凭什么不签协议不写保证就不让读书,你们有这个权利吗?若杨真有这个想法,已死来抗争,就不足为怪了!以上这些若能得到印证,学校还能说跟自己不承担责任吗?老师的言论和做法足以让一个学生彻底崩溃和绝望不足为奇。

本案有难度,就是取证难,班主任老师跟杨大平之间的不愉快,想必作为学生是很清楚的,但没有学生会冒这个风险出来指证。而除了学生之外就是死者本人,他是否留下遗书,或者说是否有写日记等等遗物中留下只言片语,能够告诉家属,自己自杀的原因或班主任老师有关等等信息。其他证人,无非就是舅舅,舅舅亲自和班主任老师有接触,在接触的过程中,对一切应该很清楚,因其亲属关系,其证据效力会很低,父亲证据效力也同样如此。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若抛开法律,老师良心能安吗?自己班上的学生自杀,老师是否及时发现有自杀的迹象?学生存在心里障碍,老师是否及时排解呢?总之,法律管不了的,还有道德和良心!真心希望此案中有愧的人能够得到良心的宽慰!

                                    云南昆明 王汉政律师

                                 联系方式:1588728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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