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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2012-05-23 17: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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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子女抚养问题的特殊性

1、子女抚养问题涉及人的关系,具有更多人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两种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主要是物质利益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是简单的,易于处理的。而子女抚养问题,是涉及人,以人为本是处理小孩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说,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小孩为中心,以有利于小孩为原则。

2、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基于特定血缘关系,具有不可割裂性。双方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终止,但双方与小孩之间的血缘关系依然继续存在。离婚后,虽然小孩判归一方所有,各自有家庭,未实际抚养小孩一方的父母身份并不因此消灭,依然是小孩的监护人,依然对小孩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孩成人后,亦对父母二人具有赡养义务。

二、“子女”的范畴

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血缘关系是子女抚养问题的唯一来源。离婚实践当中,子女抚养问题,不仅有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还有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不仅有血缘子女的抚养问题,还有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这就“子女”的范畴问题。

1、婚生子。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是绝大多数夫妻面临的问题。婚生子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生子女,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亲身子女”两层含义。未婚生子,不属于婚生子范畴。婚后生育,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也不属于非婚生子范畴。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在实践中面临两个常见问题:(1)亲子鉴定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对小孩的血缘关系没有异议,自然不产生亲子鉴定问题。如果一方认为小孩并非自己亲生(主要是男方),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以确认双方的血缘关系。具有血缘关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不具有血缘关系,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且作为女方具有过错的依据;(2)先生子后结婚的问题。先生子后结婚,虽然表面上属于非婚生子,但实践中并不进行特殊处理,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一起判决,与先结婚后生子的情况并无差别。在通常的概念中,先生子后结婚的情形,也不作为非婚生子对待。

2、非婚生子。非婚生子是从未缔结过婚姻关系而生育的小孩,实践中面临的情况包括:(1)同居生子。同居生子处理相对简易,同居关系的解除按自由分手处理,无需法律介入,仅需单独起诉小孩的抚养问题;(2)婚外情生子。对于婚外情生子,则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因为并非是与自己的配偶生育的子女,因此在与配偶离婚时,并不需要处理。其抚养关系主要是在小孩的亲生父母之间发生。但是,一方有婚外情生子的,是婚姻过错的表现形式 ,离婚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就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有收养子女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应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和规则,等同于亲生子女。值得一提的是,合法收养关系的确立,需要民政部门的登记和确认。

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内容

1、抚养费问题。子女抚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一方抚养小孩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小孩一方放弃抚养费的除外。(1)抚养费标准:另一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在其月收入的20~30%之间判决;(2)抚养费的参照要素:另一方的收入;小孩的实际需要;小孩生活地的消费状况和生活标准等;(3)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判决通常是按月支付,这样小孩生活费有一个平稳的保障。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

2、探视权问题。小孩归一方抚养的,另一方既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有探视权。探视权的立法意图在于两方面:(1)有利于小孩的成长,父母双方在小孩生活中的存在,是小孩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2)某种程度上,探视权可以说是抚养费的对价,它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通常而言,探视权按月行使或按周行使,以不干扰小孩生活,不影响另一方行使抚养权为原则。

3、抚养权与监护权辨析。群众口里,抚养权与监护权经常混同使用。法律上,抚养权与监护权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离婚后,小孩判归谁所有的问题;监护权,则是谁有资格担任小孩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抚养权可以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监护权则是基于血缘关系。换句话说,离婚后,无论小孩的抚养权判归谁,父母都是小孩的监护人。监护权的丧失,必须是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虐待小孩、严重侵害小孩利益经由司法裁判丧失监护权。

四、抚养权的其他问题

1、抚养权的尽职行使。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抚养义务,为小孩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为其营造美丽的精神家园;不得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得有虐待小孩的行为,不得有损害小孩身心健康的行为。在代小孩管理财产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为小孩利益着想,不得损害小孩的财产利益,更不得利用抚养关系谋取私利,

2、变更抚养关系。小孩的抚养权经约定或判决后,遇到一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或者发生对小孩抚养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事由,依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变更抚养关系的出发点依然是小孩利益至上。即便是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小孩的抚养问题,申请法院变更并不属于违约,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受合同法调整。

                                    昆明王汉政律师

                                             联系方式:1588728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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