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双江之子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一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2011-09-09 16:30:24)
标签:
杂谈 |
关于李双江之子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一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本律师根据媒体报道可以确认的事实,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一、刑事责任年龄分析: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李双江之子只有15岁,不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 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规定,寻衅滋事不是严重暴力犯罪,不在此八大犯罪之内,即不用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
若,鉴定结论为重伤,寻衅滋事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15岁就不是免责的理由。
若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治安处罚法》规定:寻衅滋事罪行为,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无照驾驶则会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