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用实际行动来拯救中国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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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静观中国渔民被韩国政府枉法判决一事,忧心如焚。我总感到中国政府在这件事情上一直是行动迟缓,处处陷于被动。这在客观上纵容了韩国方面的单边违法行径。
在此期间最让人振奋的一条消息,是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终于在例行记者会上就韩方对中国渔民进行判决一事做出表态。刘为民说,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中方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中方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为本案的当事中国公民提供必要协助,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但是,我想看到的是行动,雷厉风行的行动。因为我们的渔民同胞仍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在长达四个月的漫长日子里,他们极度孤立无援,在法律上受尽了韩方的欺凌和误导。如果中方能够早一些施以法律援助,事情的进展不应该是现在这个样子。如今真能“亡羊补牢”,亦是国家之幸,却再不能行动迟缓了。必须得迅速出击,切实维护中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的上一篇博客《应该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及尊严》发表以后,有一位不知是韩国还是中国的网友,在评论中历数被韩方判决的中国渔船船长的“罪状”说:“偷越国境是一个罪,偷捕是一个罪,拒捕是一个罪,还杀死执法人员,在中国早就(判)死刑了。”他这说法迷惑了不少人,然而所列举的每一条都违背基本事实。
第一,何来“偷越国境”?韩方的说法也仅仅是进入了他们的“专属经济区”;而中方的说法则是“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像这种并无定论的争议海域,为什么韩国人进入就可以,中国人进入就叫“偷捕”,就叫“偷越国境”,就“有罪”(甚至是两个“罪”)?
第二,韩方海警在争议海域单方面野蛮执法,不作警告就强行登船、殴打抓人、查扣渔船,到底是谁在犯法?由此而引起冲突并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单方面地认定只是中国渔民一方有罪吗?
第三,在此事件中,造成了韩方“执法人员”受伤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肯定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但韩方挑起事端、野蛮强登中国渔船、非法打人抓人在前,中国船员本能反抗、防卫过当在后。而且连韩方在判决时也不得不承认,是中国渔船船长程大伟在“韩国海警登船并突然发射照明弹后,惊慌之下条件反射性地挥刀,刺中韩国海警李清浩并导致其不治身亡”(这些考究的措辞里是否有掩盖韩国海警首先动手打人等情节则另当别论),所以宣判的适用罪名也只是“杀害执行公务者未遂和杀害执行公务者之罪”。别说在早已杜绝死刑判决达十五年之久的韩国,就是在至今仍坚持适用死刑的任何一个国家,这种并非“故意杀人”的斗殴致伤而死的案例,又何来“早就(判)死刑”之说?更何况其冲突的发生,中国渔民分明具有自卫的性质。
第四,在韩国单方面审判的过程中,因为语言不通,中国渔民有冤无处诉,往往被韩方逼迫或误导。程大伟家属聘请的韩国律师,律师费高达60余万人民币;此外还主动凑了42万元作为死者的赔偿金。然而韩国律师却一味地要求中国船员首先“承认罪行”,说这样“罪就小些”。于是,不仅程大伟被迫承认了“杀人”,其他拒不认罪的中国渔民也被迫承认了“妨碍特殊公务”。结果,程大伟依然被判30年徒刑,其他八名船员被判18个月到5年的监禁并处罚金。这无论在办案的程序和最后的判决上,都是极不公正的。
第五,在韩国单方面判决的法庭上,程大伟一听仍被判30年徒刑,顿时伤心流泪,却不敢提出上诉。显然是担心不“认罪”或上诉会被判死刑。所以此刻他们最需要的是中国方面的法律援助。另外,据中国的法律专家分析,在未明确划定疆界的所谓“专属经济区”,韩国警方的过度执法是造成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此案不应该适用韩国法律。还有,即使真属于中国公民在韩国犯罪,按照2008年中韩签订的《中韩服刑者移送条约》规定,也是可以将“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或“触犯的是两国均有的犯罪(条例)”的服刑者,引渡回国服刑的。然后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合理改变刑期。
根据以上几点理由,我殷切地希望中国政府,赶紧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以实际行动来拯救中国渔船“鲁文渔”号的渔民同胞。
2012年4月24日15: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