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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猪”之父获重典食品就安全了吗

(2011-07-26 09:47:43)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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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河南焦作7月25日电:25日16时30分,经过长达八小时的庭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瘦肉精”案中的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宣判。

审判机关认为,依据《刑法》,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喂的畜禽被人使用后,可能对人体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私自秘密研制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构成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肖兵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主犯陈玉伟加工、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刘鸿林被依法判处9年。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

 

博主点评

 

河南“瘦肉精”案主犯刘襄、奚中杰等五人在人们的期盼中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谓是罪有应得,大快人心,正应了“多行不义必自毙”。

 

“健美猪”之父受到重典惩戒意味着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制衡与惩戒作用的正常回归,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良好开端,预示着今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成本将逐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分子无疑会起到不小的警示作用,尤其是在短期内。

 

但是,我们也不要对这一审判的作用抱太高的期望值,认为有了这一“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审判,我们的食品安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问题就可以一了百了了。杀一儆百或杀鸡儆猴,是很多部门通常依赖的整肃手法。坦白地说,它的警示效果时好时坏,更多的时候像是应急手段,而非根本性的解决方法。比如,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7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对于瘦肉精的态度一贯明确而严厉,但为何瘦肉精屡禁不止?致使民众惴惴不安。

  
瘦肉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禁不止表明,在存有漏洞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下,违法行为不仅有机可乘,而且低廉的违法成本还远不足以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因此,在涉案分子获刑的同时,我们也理应开启对监管部门的追责和对监管机制的反思。比如,其间有无官商勾结,有无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

 
问责监管者,完善监管体系,意义也将超过严惩几名涉案分子。曾有参与揭露食品安全的媒体记者发出感慨:这一家违法作坊因被举报而取缔了,可与它相邻的黑作坊仍旧安然无恙。如果境遇的不均等使得人们在知法犯法时把获利与否归咎于运气的好坏,那么,这种宽严不一的执法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一部分人的纵容。正所谓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一个松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注定要面对屡禁不止的违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瘦肉精的长期存在不单单是不法分子的作奸犯科,更是不健全的监管体制纵容所致。

 
杜绝瘦肉精之类的问题,终归要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和监督体系建设,因为制度设计和监督体系建设才是我们最根本的价值观体现,并最终形成行为引导。

 

充实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形成对食品安全生产的制度化的、持之以恒的,而不是一阵风式、“松紧带”式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地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大食品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使违法犯罪分子血本无归、牢底坐穿,甚至会被杀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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