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还会难吗
(2013-12-24 15:02:31)
标签:
时评(已发表)杂谈 |
“民告官”在中国从来就是一件难事。即使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也不例外。原因很简单,民与官相比,民是弱势者,官是强势者。告官,就等于告政府,有“大逆不道”之嫌。民就是再有理,告胜了,也无济于事。官可以置之不理,甚至连庭审也不出。作为民,胜诉了也得不到好处。相关法律,因此总得不到落实,显得尤为尴尬。
民告不了官,法管不了官,这种现象因此得以延续。眼看着2013年就到年底了,“民告官”终于变成真的了。对于老百姓,这应该是年终的一份大礼。据报道,作为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在颁布实施20多年之后面临首次大修。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将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来,“立案难”问题一直非常突出。有材料显示,2010年到2012年,有些省辖区内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率从未超过40%,有时受理率甚至达不到三分之一,有的地方甚至实行“不受理、不立案、不收材料”的“三不”政策。行政诉讼法本次修改,将解决“立案难”作为主要目标之一,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降低诉讼门槛、管辖制度完善等多个方面,用多个条款作了规定。久旱的天终于下了雨,这使社会有了欣慰。
其实在“民告官”案件中,“审理难”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顽疾”之一。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较差,法院对同级政府甚至下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放不开手脚,经常不能、不敢依法审理,不敢依法判决,大大削弱了法院裁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面对权势,执法判决机关都为难,还建设什么法治社会?
在当下,由于民众对公平缺失的焦虑,在与政府的纠纷中往往难以获得司法救济。这就使掌握公权力的部门若侵犯民众的利益,对社会公正的损害尤其恶劣。这正需要通过立法环节,修订行诉法,打破一些制度瓶颈。
而事实上,一些地方对此已经开始说“不”。据报道,针对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少的现象,兰州市委、市政府共同出台了《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对7类诉讼案件,兰州市行政机关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6类情形,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监督落实,有效地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尊重,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不仅重视了参与庭审活动,而且更在意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解决实质问题。兰州通过行政手段维护法律的实施,收到了回报。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甘肃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81人次,不少重大、群体性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除了亲自出庭应诉外,还亲自参与协调,主动配合执行,改变了过去“不出庭、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不履行”的“五不”现象。
可以这么说,化解行政纠纷、畅通“民告官”渠道不仅仅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除了行政诉讼外,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定机制还有行政复议、信访等渠道。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昨天下午就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并提出要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宽、程序简便、不收费用”等优势,可能也应当在化解行政争议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准绳,在附于其它法定机制,破除外界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民告官”的难题应该迎刃而解,使“民告官”不再难,淤塞在行政部门的社会情绪,才能得到有效释放,整个社会就能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进步就是社会的进步。“民告官”,老百姓需要的就是要有冤屈有地方伸,得到公平的处理。就像《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的话说,就是“俺不是要钱,而是要这个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无疑给“民”说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社会就会健康和谐发展。反之,就会陷入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