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丈遇害400万财产判归谁
(2012-09-26 0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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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9月24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释永修女儿张某与被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灵照寺佛教管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于当天送达完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均未明确表示要上诉。《玉溪日报》报道)
案件背景:2010年1月26日,玉溪市城区发生一起命案,歹徒将灵照寺方丈释永修杀害后,抢走其5000余元现金、一部手机和一些随身物品。释永修死后留下400多万元财产。为了得到这笔巨额财产,释永修家属与灵照寺佛教管委会打起了官司,请求法院确认这笔财产的归属。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属适格原告;释永修(辛应恒)名下的存款及债权归属如何认定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经过:查明释永修原名辛应恒,张某系其出家前的婚生女。释永修于1988年始任灵照寺住持,后升为方丈,2010年1月26日被抢劫杀害。之后,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持张某与灵照寺佛教管委会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确认释永修(辛应恒)名下存款共计321万余元、债权共计20万元。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以释永修或辛应恒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共计281万余元,该数额与经过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持双方当事人清点的存款中不重合部分为139万余元。据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以上存款共计420万余元、债权20万余元属释永修的个人财产。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是释永修的女儿,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经审查,释永修于1988年起即在寺院生活,其名下虽有相应存款,但原告并不能够提供证据证实款项的来源。相反,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款项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故法院依法认定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
点评:这个判决结果并不出乎人们的意外,既是出家做了方丈,其实已经和家庭成员没有了关系。假设方丈还有个人财产之说,就不符合佛教寺院的管理规定。由子女继承一说,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从法与理上论,这笔巨额遗产都应该归属寺院。当然,这也反映出寺院财务管理的问题,把财产落在个人名下,弄得公私不分,才引起了这起官司。有趣的是出家人本也四大皆空,却因巨额财产拖累后人,让普通人产生诸多联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