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贪官,渠道越来越多了。这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就出台《职务犯罪有奖举报办法》,以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查处机制。这个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举报得越准确,追缴赃款越多,举报人所得到的奖金就越高。
这个办法一出台,赞扬肯定声此起彼伏,有专家认为,重庆市第一个有奖举报办法,从立法的角度看,在全国领先。有评论指出,此举的最大好处是举报人可以获知举报将获得的奖励金额,比举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随意性奖励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很有意义。有的甚至还担心奖金过多,给财政带来压力。
有道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在今天这个金钱横行的社会,似乎再大再神圣的事情,都脱不了与金钱的关系。举报贪官,也无例外地要在金钱驱使之下,才能艰难地前行了。这是何等的悲壮!然而,有了金钱的诱惑,举报人是否就会积极性高涨,大胆地举报贪官呢?那倒未必。其中的原因很多,远远不是金钱能够解决的。最重要的当然是举报人的人身安全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多的奖金又有什么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件。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凡贪官,都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苦心经营多年,编织了一张腐败网,形成了一条腐败链,信息畅通着哪。举报人稍有动作,就有可能被发觉,轻者借改革之名让你下岗或待岗,产生生存危机,丢了这种念头;重者加剧报复力度,慢慢折磨,自行了断。举报人处于弱势,哪里斗得过贪官。有的是举报材料才寄出去几天,就又被转回到被举报人手中,批示自己“查处”自己了。以至使被举报人很猖狂,可以在大会上拿着自己被举报的材料,训斥举报人,说要想和他斗,趁早死了心。从此,举报人就遭灾了。最有说服力的个案,俯拾可得,比如因举报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打击报复,妻子被害,险遭灭门之灾,自己也受重伤的吕净一;因举报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而遭打击报复自杀死亡的李国福;还有因举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13年之久,而深受报复的曹长征,后果都触目惊心。这种沉重的代价,是奖金不可相比的。
因此,举报贪官,人身安全比奖金更重要。而要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从制度入手,一是让为官者透明化,不允许存在劣迹,同时让百姓有知情权;二是对打击举报人的行为,要严加处置;三是相关部门要对举报人的安全实行责任制,避免受伤害。如此才能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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