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邹旴旸:《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之感

(2013-09-22 19:31:00)
标签:

25期培训班

实习律师

文化

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之感

/邹旴旸

按:2013922日上午听广州市律师协会姚忠平讲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感,本文不代表授课老师意见。

 

 

    律师是一个个性化和实务性非常强的职业。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律师来办理,处理的方式和最终的结果肯定会不一样,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这个群体的行为,但同时大量的东西是无法通过规章制度来规定的,因此还需要培养律师的职业道德。

和实习人员息息相关的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并应清楚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和行业协会的处分权(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建议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则》中规定得非常清楚,表现非常之多。常见的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和违反监管制度。

风险收费的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并且,以下情形不得实行风险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此外,不管是否涉及财产,以下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如果针对上述情形签订了风险收费的合同,可能有以下不利后果,一是费了很大功夫得到了当事人期望的结果但自己收不到律师费,二是自己受到行业处分之外还连累律所受罚。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财物。这些年来经常有律师经受刑事处罚的,除了来自税务机关的投诉之外,还有来自当事人的投诉,比如律师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现金不开发票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取合同外费用,脱离税收监管和律师事物所的管理。现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事情办好了自然一切都好说,而没处理好事情很可能就反目成仇,因此今后执业必须小心翼翼,如果在刚性方面出了问题是没有救济途径的。

接受委托后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曾有一名律师在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称是当事人未及时支付律师费而没有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何时支付律师费,以及未支付律师费的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如没有及时支付律师费,仅是债务问题,而律师接受委托后未解除该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生效的,后该律师被投诉后受到了行业的处罚。签订委托合同一定要谨慎和全面,特别是小案件或者是不熟悉的当事人。

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曾有律师代理一单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由于没有按照最新的人身损害计算标准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参加庭审时明白了,后对律师因过失适用赔偿标准造成其损失而向律师索赔,最后胜诉了,该律师还受到了行业的处分。还有的律师丢失证据原件、超过时效未提上诉等等而受到当事人的投诉,这些都是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的表现。

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比如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参与诉讼。非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提供服务,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在法律上没有准确的定位,可以全程参与办理案件,但只能是协办的角色,不得以律师名义办理案件。

利益冲突。曾有一名律师做了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好几年,认识了一些公司员工。之后公司换老板之后没有继续请他做法律顾问,正好公司一名员工和该公司因劳动纠纷而打官司,员工找到了该律师代理案件。后该律师被公司投诉。

律师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曾有律师在其个人网站上塑造个人形象时夸大其词,执业才几年却称经办了数百件案件,后被市律协纪律委调查时其承认是虚假宣传,将电话咨询也算一个经办案件。

代理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敏感性案件应报备。社会矛盾突出,律师的职责就是要化解纠纷解决问题,是社会和谐的维护者。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当事人其实才是律师最应该警惕的。

作为即将踏入律师行业的“准律师”,这个行业是特别需要道德感的。今后应加强学习,树立规范执业、防范风险的职业理念;提升执业专业技能,从技术上杜绝风险的发生;勤勉尽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