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可以拒绝医院提供的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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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在医疗官司中,患者经常会发现医方提交的病历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日期不对、存在修改痕迹、记载与事实不符等情况,此时患方容易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不真实,进而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拒绝医院提供的资料作为鉴定依据。
案例:
在张某诉广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其造成人身损害,进而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为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并提交了相应的病历资料。患者对病历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绝以该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致使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实施。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实施导致对医疗机构在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认定,也无法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明确。法院认为患方既未提供病历不真实的证据,也未提供医方存在过错,因果关系的证据,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患方若对医院提供的病历提出异议,应明确提出异议的部分及理由,并对异议部分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对于确有瑕疵的病历,患方可要求法院将有异议的病历剔除,将没有异议的病历移送鉴定。待鉴定不成时,再申请法院按照《民法法》第1222条进行处理。若直接拒绝医院提供的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很可能会带来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