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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后反悔,该怎么办?

(2023-05-19 10:38:1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后反悔,该怎么办?

医疗纠纷发生后,不少患方会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或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或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抑或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医疗纠纷就算解决了。但是有些时候患者事后经过了解认为赔偿金额太少,或者经过后续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现赔偿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相应的医药费等,反悔了,要求医院再次赔偿,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医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我国法律提倡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协议的稳定性是保证调解大力推广和实际操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已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会倾向于维持已有的法律稳定状态,不会轻易地变更或解除已有的调解协议。

当然事情也不是绝对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如果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协议书的内容通常比较简单,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得非常清楚,通常会约定“医方一次性补偿多少钱给患方,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患方不得以此事再向医方主张任何诉求等。”这样的内容浅显易懂,不太容易产生重大误解。另外,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难度也是非常大的,因此,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并不常用。

常见的理由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又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欺诈、胁迫的理由通常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医疗纠纷通常会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下达成,有介入部门的参与,通常就不会存在欺诈、胁迫。不少患者会以需要医药费进行后续治疗,医方是在患方需要用钱的时候,即乘患者有危难时,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乘人之危理由来表示显失公平。然而这样的理由也是很难让法官接受的,需要用钱与签订协议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患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另外,显失公平的核心是“失”,即要证明按照法律规定本应该赔偿多少,现在实际获得赔偿多少?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而乘人之危不能证明以上内容。

要想用显失公平的理由,首先要证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患方本应获得多少的赔偿金额,而要证明应获得多少赔偿金额,关键要证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与患方之间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是多少?证明以上内容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要想双方均认可,不能由患方单方委托进行,而应通过医患双方委托或通过法院进行。对于医方来说,已经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的纠纷,当然不会愿意再与患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了。因此,只能通过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来查明上述事宜。

对于患方来说,要想撤销或变更协议,正确的方式是以医疗纠纷的名义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来查明患方本应获得多少的赔偿,通过本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与现在拿到的补偿数额对比,达到显失公平的证明,而不是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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