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协商的优缺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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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通过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医患双方自愿协商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协商纠纷难,“扯皮现象”多
协商没有固定的程序和时限,有利于协商的随时展开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也正是因为协商时间的灵活性造成了“今天协商不成,明天协商明天协商不成,后天协商”的局面很多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诉讼程序不熟悉,也不愿意“打官司”,对于协商解决给予“厚望”一次次的协商慢慢地使患者及其家属失去信心,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由协商转变为“扯皮”
事实认定难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难在医疗技术上与医疗机构展开讨论的,对于医疗机构的“解释和说法”往往难以回应和反驳,无法弄清事实真相按照民事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前提和条件,如果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想象纠纷的处理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这也就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协商解决的另一大弊端
为了遏制以往“不管有理没理,只要闹就赔偿”的局面,在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对于医患双方自愿协商的赔偿数额往往限定在一定数额内。例如:广东省规定,医患双方自愿协商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以内,超过1万元的赔偿数额,需要第三方介入。